65歲一定要退休嗎?強制退休、延後退休與退休後再僱用
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才可以強制退休;這是雇主的權利,不是時間到就自動退休。2024年修法後,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本文說明強制退休與資遣的差別、法院見解,以及退休後回聘的年資、勞保與勞退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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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國在台中一家金屬加工廠當技術員,做了28年,明年3月就滿65歲。他身體還硬朗,房貸還有三年才繳完,很想繼續做。上個月老闆找他談:「法律規定65歲就要退休,生日那天你就做到那天。如果還想做,退休後我再用一年一聘的方式請你回來。」阿國心裡打了好幾個問號:65歲強制退休是法律規定非退不可嗎?能不能晚幾年再退?退休後被回聘,年資、勞保、勞退是不是全部歸零?
答案是:法律沒有規定65歲一定要退休。65歲只是雇主「可以」強制退休的門檻,雇主不行使,勞動契約就繼續;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把這個年齡往後延。但如果雇主決定行使,勞工原則上也擋不住。
一、65歲強制退休是雇主的權利,不是自動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用白話來說,這一條是在限制雇主:沒有滿65歲、也沒有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就不能逼勞工退休。反過來,條件成就時雇主「可以」強制退休,但不是「必須」。
(一)雇主要明確表示,退休才生效。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150次的判決)處理的是農會依其人事管理辦法命員工限齡退休的案件,法院指出,雇主令員工強制退休的權利是契約終止權的一種,屬於形成權,行使時就發生效力,不必得到員工同意;即使員工已具備強制退休的條件,雇主不行使也無不可。該案員工在97年(2008年)1月滿65歲,農會到同年8月15日才發文命其退休,法院認定退休生效日是發文的8月15日,不能回溯到生日那天。
(二)勞工說「我還做得動」,擋不住強制退休。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47號判決中,一位已逾65歲的幹事先被雇主違法解僱,雇主在訴訟中再以書狀表示依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勞工主張自己勞動能力沒有下降,法院認為強制退休制度不是只看勞工的工作意願與能力,雇主無意延長,仍可強制退休,僱傭關係在勞工收到書狀那天終止;但在那之前的薪資,雇主仍應照付。
(三)雇主沒有強制退休而繼續僱用,契約照舊。
原來的不定期契約繼續有效,年資繼續累計,薪資、特休、勞退提繳都不變;日後雇主仍然可以隨時行使強制退休的權利。
二、2024年修法:強制退休年齡可以協商延後
第54條第2項前段「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是民國113年(2024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的內容。重點有三個:
(一)要雙方都同意。
勞工不能單方要求延後,雇主也不能片面決定,談成了最好留下書面,寫清楚延到幾歲。
(二)只能往後延,不能往前縮。
雙方不能約定60歲就強制退休。
(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但最低不得少於55歲。
三、強制退休和資遣差在哪?雇主不能拿來互相規避
(一)給的錢不一樣。
強制退休要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給退休金:舊制年資每滿一年給2個基數,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一年給1個基數,最高45個基數,並應於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新制年資的退休金本來就存在勞工個人專戶裡;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的資遣費,只在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等規定終止契約時才要給。所以對只有新制年資的勞工來說,被強制退休不會另外拿到資遣費。
(二)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的人,不能用資遣打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中,一位年資近20年的技工因意外脊髓損傷,須拄兩支柺杖行走,公司以虧損、不能勝任為由資遣。法院認為退休金的給付標準優於資遣費,勞工既已符合強制退休要件,雇主就不得故意不令其退休而改用資遣,判決公司應給付退休金188萬73元。判決也說明,「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是指勞工受僱期間因故致傷成殘,不堪勝任原來從事的工作。另依第55條第1項第2款,身心障礙是因執行職務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明知已滿65歲才僱用,不能回頭用年齡趕人。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規定:「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這種定期契約不適用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期間也不適用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79號判決中,雇主與63歲的勞工簽了三年定期契約,勞工滿65歲時雇主就以年齡為由終止,法院認定終止不合法,確認僱傭關係存續到約滿,雇主應按月給付薪資5萬元。
(四)年齡不能當作差別待遇的理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違反者依第41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依法行使強制退休屬於第13條第3款的例外,但以年紀大為由減薪、不給訓練或逼迫未滿65歲的勞工離職,就可能違法。
四、退休後回聘,年資、勞保、勞退怎麼算
(一)年資重新起算。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8102號函指出,雇主依法強制退休、給與退休金後再繼續僱用,新勞動契約已成立,年資應重新起算。所以阿國回聘後,特休要從新到職日重新累計。
(二)可以簽定期契約,到期沒有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判決認為,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即使約滿後勞工繼續工作,也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2款,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契約期限超過三年的,屆滿三年後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但要在30日前預告。
(三)勞退照樣要提繳。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雇主每月仍要提繳不低於工資6%的退休金。
(四)勞保與職災保險要分開看。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還沒領而逾65歲繼續工作的在職勞工,依同條例第9條第4款可以繼續加保。職業災害保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沒有年齡上限,回聘仍要投保。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投保年齡到65歲為止,已領勞保老年給付者也不得參加。
五、實務自保建議
給阿國這樣的勞工:
第一,想繼續做,就在滿65歲前主動找雇主談延後強制退休年齡,談成要留書面。
第二,被強制退休時,核對舊制年資的基數、平均工資和30日的給付期限;新制年資則查個人專戶的提繳紀錄有沒有短少。
第三,回聘前看清楚新契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期間多長、薪資有沒有調降,並確認雇主有投保職災保險、提繳勞退。
第四,對退休金金額或回聘條件有疑問,簽字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強制退休要有明確的書面通知,寫清楚依據與生效日,不會因為員工生日到了就自動生效。
第二,員工已符合強制退休要件,就依退休辦理,不要改用資遣規避退休金。
第三,僱用已滿65歲的勞工或簽定期契約後,不能在契約期間以年齡為由終止;要終止須另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事由。
第四,回聘不等於可以不保職災保險、不提繳勞退;制度設計前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公司沒有叫我退休,我做到67歲,年資會中斷嗎?
A:不會。雇主沒有行使強制退休的權利,原來的勞動契約繼續有效,年資照常累計。等到雇主強制退休或勞工自請退休時,再以當時的年資與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Q2:65歲延後退休要怎麼協商?雇主不同意怎麼辦?
A:勞基法第54條第2項只規定「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必須雙方合意,建議以書面約定延後的年齡。雇主不同意時,勞工滿65歲後雇主仍可強制退休,但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Q3:退休後回聘,年資和特休要重新算嗎?
A:要。依主管機關函釋,雇主給與退休金後再繼續僱用,是成立新的勞動契約,年資重新起算,特休從新到職日累計;雇主仍應提繳勞退並投保職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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