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幫我保職災保險怎麼辦?到職日就生效、雇主未投保要被罰鍰與追繳給付

職災保險自民國111年(2022年)5月1日起單獨立法,雇主只要有登記或稅籍,僱用一人也要在到職當日加保,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公司沒投保,勞工仍可請領給付;雇主則面臨2萬元至10萬元罰鍰、公布名稱,並被勞保局追繳給付金額。

本文目錄
  1. 一、誰一定要保職災保險?不到五人的小店也逃不掉
  2. 二、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法院怎麼認定到職?
  3. 三、雇主沒投保的後果:罰鍰、公布名稱、追繳給付
  4. 四、實務自保建議:勞工先申請給付,雇主當天就申報
  5. 常見問題

小萱今年26歲,上個月到台中一間早午餐店當內場人員,月薪32,000元,店裡連她在內只有三名員工。到職第三天,她在煎台前被翻倒的熱油燙傷右手前臂,送醫後醫師囑咐休養三週。她問老闆保險怎麼辦,老闆卻說:「妳還在試用期,本來打算滿一個月再加保;而且我們店不到五個人,依法不用保。」小萱想問:公司沒保職災保險,她是不是什麼都領不到?

答案是:領得到。依現行法,小萱的職災保險從到職當天就已經生效,老闆有沒有去辦手續,不影響她請領給付的權利;真正要擔心後果的,是沒有投保的雇主。

一、誰一定要保職災保險?不到五人的小店也逃不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自民國111年(2022年)5月1日施行,把職業災害保險從勞工保險條例中抽出來單獨立法。災保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用白話來說,判斷標準是「雇主有沒有登記或稅籍」,不是「員工有幾個人」。早午餐店只要辦了商業登記或設有稅籍,就算只請一個人,也必須替他加保。同條第3項並規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等人員準用。

這和勞工保險不同。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強制加保對象,是「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所以小萱的老闆說「不到五人不用保」,講的是勞保的規定,套不到職災保險上。未投保勞保、就保的問題,另篇說明。

除了受僱勞工,災保法還有三種加保管道:

(一)職業工會、漁會會員與職訓學員。

依第7條、第8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會員、漁會甲類會員,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以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

(二)自願加保。

依第9條,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雇主的員工、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等,得準用規定參加;加保之後,非依法不得中途退保。

(三)特別加保。

依第10條,前述規定以外的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的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保險。

二、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法院怎麼認定到職?

災保法第13條第1項本文規定: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

第12條第1項則要求投保單位在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兩條合起來看:手續要在到職當日辦,但效力不以辦手續為前提。對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投保單位沒有在到職當日通知時,勞保效力是「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職災保險則不管雇主哪一天申報,效力一律回到到職當日。

實務上的爭執,多半出在「哪一天算到職」。

(一)先來「了解工作」、不計薪,也算到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七十次)的雇主經營記帳士事務所,主張員工只是提前兩天到事務所了解工作,正式到職日是簽約那天。法院認為,員工既然已經到場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在當天申報加保,書面契約的簽立日期不能推認到職日,並指出必須自勞工到職第一天即申報參加,才能提供勞工職業災害的「無縫保護」。

(二)做幾天就離職、等適任再保,都不是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14號判決,同樣是一間早午餐店,員工只做了五天就離職,雇主主張來不及加保,並自承以往都是員工適任才投保。法院認為雇主明知有投保義務卻未辦理,事後與員工調解成立、員工撤回申訴,都不能免責,維持2萬元罰鍰。

(三)員工遲交證件、誤信系統畫面,仍有過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3號判決的雇主,在員工到職七天後才申報,主張員工遲交身分證件,而且健保申報系統顯示生效日為到職日。法院指出,加保申報表可以先送件、事後補正,員工遲交證件不影響雇主當日申報的義務;雇主縱非故意,也有過失。該案雇主因同一次遲延,被依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災保法分別裁罰2,164元、490元及2萬元,法院認為三種保險各有規範目的,屬三個獨立的違規行為,可以分別處罰。

(四)報到途中出事,也在保障範圍。

勞動部111年9月29日勞動保3字第1110150600號函說明,第6條所定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報到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即使該單位未於報到當日辦理保險手續,保險效力仍自該日起算,勞工享有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權益,事業單位並有第36條限期繳納及第96條罰則的適用。

三、雇主沒投保的後果:罰鍰、公布名稱、追繳給付

(一)罰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災保法第96條規定:

「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前面幾則判決的雇主,有的只晚了兩天、有的只漏了五天,都是被裁處法定最低的2萬元。換句話說,晚一天申報,起跳就是2萬元。

(二)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災保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條文用的是「應公布」,只要被罰鍰,名稱就會被公布。

(三)勞保局先付給勞工,再向雇主追繳。

災保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2條,追繳的對象是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的前一日仍未辦理投保手續的投保單位,範圍包括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也就是說,出事之後才補辦加保,仍然會被追繳。

追繳金額可以到多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9號判決的案例,是一名勞工在工地遭電擊死亡,雇主從未替他加保,勞保局核發遺屬年金與喪葬津貼後,依繳納辦法以喪葬津貼5個月加遺屬一次金40個月的基準,命雇主繳納1,345,500元。法院認為,第36條第1項既然寫明「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追繳就應以實際發放的金額為限,因此撤銷超過281,060元的部分。該判決未再上訴,但這是個案見解,其他法院是否採取相同看法仍待觀察,但可以確定的是,雇主主張「已經和家屬和解、賠了470萬元,勞保局不應再發給付」,法院並不接受。

(四)未加保期間的投保薪資怎麼認定。

依災保法第28條第4項、第5項,未依規定辦理期間的月投保薪資,由勞保局按勞工的月薪資總額對應投保薪資分級表的等級認定,但不高於事故發生時公告的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的等級;沒有人提出薪資資料時,按第一等級計算。民國115年(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的分級表共21級,第1級為29,500元,最高第21級為72,800元。以小萱月薪32,000元為例,落在第4級(31,801元至33,300元),月投保薪資為33,300元。所以薪資單、轉帳紀錄一定要留,否則只能用第1級計算。至於傷病給付的金額與抵充算法,另篇說明。

四、實務自保建議:勞工先申請給付,雇主當天就申報

對小萱來說,建議做三件事。第一,保留到職的證明,例如打卡紀錄、班表、通訊軟體上的排班與工作指示、薪資轉帳紀錄,用來證明到職日與月薪資總額。第二,保留診斷證明書與醫療收據,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不必等老闆補辦加保,也不必取得老闆同意。第三,保險給付與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的補償是兩件事,保險給付不足的部分,雇主仍有補償責任;在簽任何和解書之前,先弄清楚和解金包含哪些項目。

這一點對雙方都重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判決的雇主沒有替勞工加保,勞工職災死亡後,雇主與另一家廠商先和家屬以600萬元和解,家屬之後又向勞保局請領遺屬津貼1,088,000元,勞保局依第36條向雇主追繳。法院認定和解金已包含勞基法第59條的死亡補償,依災保法第90條第1項、第36條第2項,判命家屬返還1,088,000元。至於雇主另外請求的300萬元違約金,第二審認為家屬申請保險給付不算違反和解書而駁回,但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認為和解書所寫「行政上主張」的真意還要再查,將這部分廢棄發回高雄分院更審,結果尚未確定。

對雇主和人資來說,第一,員工到職當天就申報,包括試用期、部分工時與短期人員;證件不齊可以先送件再補正。第二,投保薪資按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依災保法第98條第1款,以多報少同樣是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三,已經發生事故而尚未加保時,不要阻止員工申請給付,接到限期繳納處分後注意救濟期間,並整理已經給付的補償,作為日後主張抵充或請求返還的依據。個案情況差異很大,建議在和解或提起救濟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職災保險到職日生效,試用期或只做幾天也算嗎?

A:算。災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沒有試用期的例外。法院也認為,員工是否適任、任職期間長短,都不影響雇主在到職當日加保的義務。

Q2:雇主未投保職災保險,罰鍰是多少?

A:依災保法第96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並依第100條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勞工如已請領給付,雇主另外會被勞保局依第36條追繳給付金額。

Q3:四人以下的小公司,也要幫員工保職災保險嗎?

A:要。災保法第6條以雇主領有執業證照、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為準,不看僱用人數;「五人以上」是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強制加保門檻,兩者不同。

加入 LINE 好友:@lawyerliao75

免費10分鐘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

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遇到勞資爭議問題?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文章無法取代個案評估。
歡迎來電或加 LINE 預約諮詢,由律師親自評估您的情況。

勞資糾紛 QA・延伸閱讀

看全部 →
  1. 職災後公司要協助復工嗎?復工計畫、拒絕復工與勞工主動終止契約請領資遣費2026.09.28
  2. 陪產假幾天?生理假扣全勤合法嗎?(上):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的天數與薪資2026.10.03
  3. 陪產假幾天?生理假扣全勤合法嗎?(下):生理假天數與薪資、全勤獎金、罰則與自保建議2026.10.03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