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後公司要協助復工嗎?復工計畫、拒絕復工與勞工主動終止契約請領資遣費
職災復工不是公司一通電話叫人回來就算數。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做不了原工作要協議安置適當工作;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也可能被認定曠工。本文說明復工計畫、輔助設施補助、雙方終止契約的事由與資遣費算法。
阿鴻今年41歲,在台中一家金屬加工廠當沖床操作員,年資6年,月薪45,000元。去年10月他的右手被機台夾傷,開刀加上復健將近八個月,醫師說握力回不到從前,不適合再操作沖床。上週人資打電話來:「下週一回來上班,先去倉庫點料,不來就算曠職。」阿鴻心裡很亂:職災復工,公司不用先跟我談嗎?倉庫的工作我可以拒絕嗎?如果真的談不攏,我自己提離職,還拿得到資遣費嗎?
答案是:雇主有協助復工的法定義務,不能只丟一句「回來上班」;但勞工也不能毫無理由拒絕。真的談不成時,勞工可以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前提是復工協商這一步要確實走過。
一、職災復工,雇主有哪些法定義務?
民國111年(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災保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用白話來說,順序是先試著回原工作,回不去才換工作,而且換工作要「經勞雇雙方協議」,不是雇主單方指定。
(一)復工計畫可以請專業機構協助擬訂。
依災保法第66條第1項,雇主或職災勞工都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由機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並進行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與強化訓練。職能復健,就是透過評估和訓練,幫勞工把工作能力練回來。災保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復工計畫的內容包括醫療相關資訊、工作能力評估、重返職場的職務內容與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執行期程等,並由雇主、勞工、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機構人員共同協商後擬訂;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或沒有共識時,可以由專業人員依參與的一方意見及專業評估結果擬訂,並據以執行。
(二)雇主要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
災保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勞工從事工作必要的輔助設施,包括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的改善。這筆費用可以申請補助: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3條、第5條,雇主應於購置前,或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每一職災勞工同一事故的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三)不協助復工會被罰。
依災保法第95條第1款,雇主違反第67條第1項,未協助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對勞工來說,另有一筆職能復健津貼。依災保法第68條,被保險人在認可的職業傷病門診醫療機構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請領津貼,合計最長發給180日;金額依前述補助辦法第11條,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的日額計算。
二、實務怎麼看:公司可以逼復工嗎?勞工可以拒絕復工嗎?
(一)還需要休養時,雇主不能用解僱來逼復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20號判決的勞工因通勤車禍骨折,職業醫學科醫師的診斷證明書仍記載無法恢復原工作、建議以公傷病假居家休養。公司卻來電討論改做久坐工作,表示拒絕復工就視同不要這份工作,之後又逕行指定「包裝技術員」職務,並預告將以曠工三日開除。法院認為這是以終止契約的方式不當逼迫復工,違反災保法第84條而損害勞工權益,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合法,公司應給付資遣費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已經能做輕便工作,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被認定曠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5號判決的瓦斯運送司機因車禍肩部受傷,醫院函覆避免右上肢提舉或負重即可從事一般輕便工作。公司提出清洗桶子、掃地等不需負重的工作,勞工對工作內容提出的工具與範圍需求,公司也同意;但勞工另外要求薪水改成預付、鋼釘拆除前不得解僱、可指定人員陪同上班,公司沒有答應,勞工便不到班。法院認為這些要求與工作內容無關,不能作為拒絕提供勞務的理由,公司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終止契約為合法。
(三)完成強化訓練後拒絕復職,風險更高。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49號判決的堆高機駕駛骨折癒合,並完成醫院的工作能力強化訓練,公司通知復職擔任不需負重、有專人培訓的行政接單人員,勞工以存證信函拒絕。法院認為調動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的原則,勞工拒絕復職,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合法。要提醒的是,這則判決引用的是舊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7條;災保法施行後舊法已不再適用,現行對應條文是災保法第84條、第67條。
對阿鴻來說,關鍵在醫師怎麼寫。診斷證明書如果仍記載需要休養,公司不能逼他回去;如果已評估可以做輕便工作,而倉庫點料又是他身體能負荷的工作,單純不想去就風險很高。
三、復工不成時,雙方各自可以怎麼終止契約?資遣費怎麼算?
(一)雇主只有三種情形可以預告終止。
災保法第84條第1項列出: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預告期間準用勞基法,依勞基法第16條,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為20日、三年以上為30日。至於勞基法第13條對醫療期間解僱的限制,先前的文章已經談過,這裡不重複。
(二)勞工有四種情形可以主動終止。
災保法第85條第1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三、雇主未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四、對雇主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其中依第1款終止時,要準用勞基法規定預告雇主。
(三)可以拿到什麼錢,依災保法第86條整理如下。
雇主依第84條第1款、第3款終止,或勞工依第85條第2款至第4款終止: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勞工同時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時,改發退休金。
雇主依第84條第2款終止,或勞工依第85條第1款終止:適用勞基法的年資發給退休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年資發給資遣費。
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應以不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標準發給離職金,並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
資遣費的算法,勞退新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17條,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雇主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依災保法第93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假設阿鴻6年年資都適用新制、平均工資為45,000元,資遣費是45,000元乘以二分之一再乘以6,共135,000元。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因職災尚在醫療中的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不會因為休養期間沒有正常領薪而被拉低。
(四)沒有走過協商就主張終止,資遣費可能拿不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57號判決的配電工遭電弧燒傷,他主張公司沒有提出復工計畫,依災保法第85條第1項第3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顯示,公司表示希望他回來上班、沒有要資遣,他卻直接要求公司資遣。法院認為難認勞工有返回上班並與公司商討安置其他適當工作的意願,駁回資遣費的請求。
四、職災復工的實務自保建議
對阿鴻這樣的勞工,建議做三件事。第一,到職業傷病門診或認可的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做復工評估,把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寫成書面。第二,公司安排新工作時,針對工作內容、負重限制、需要的輔具,用書面或通訊軟體具體回應,不要只回一句「我不去」。第三,要依災保法第85條終止契約前,先留下曾經要求協商復工、公司拒絕或雙方談不攏的紀錄,再以存證信函寫明依據的款次。
對雇主和人資,第一,通知復工前先取得醫師對工作能力的評估,不要自行判斷勞工已經好了。第二,調整職務要經過協議,薪資與勞動條件不作不利變更,並保存協商紀錄。第三,需要添購輔具或改善設備時,記得在期限內申請補助。
復工協商牽涉醫療評估、調職合法性與終止契約的時點,一步走錯,勞工可能拿不到資遣費,雇主可能面臨罰鍰與訴訟,建議在發出存證信函或解僱通知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職災復工計畫要找誰做?公司不配合怎麼辦?
A:雇主或勞工都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依災保法施行細則第84條,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或沒有共識時,可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機構人員依參與一方的意見與專業評估擬訂。
Q2:職災拒絕復工,會被算曠職嗎?
A:要看醫師評估與公司安排的工作。仍需休養時公司不能逼復工;已能從事輕便工作,公司安排的工作又是身體可負荷的,無正當理由不到班,法院曾認定構成曠工三日而終止契約合法。
Q3:職災勞工自己終止契約,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A:依災保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終止者,雇主應依第86條發給資遣費。但法院會審查勞工是否確實有復工與協商的意願,直接要求資遣可能被認定終止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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