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與生理假

陪產假幾天?生理假扣全勤合法嗎?(上):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的天數與薪資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產檢假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薪資照給,雇主可就第六、七日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家庭照顧假全年七日併入事假、不給薪,但雇主不得扣全勤或影響考績。本文上集整理這三種假的天數、薪資、請假期間、證明文件與裁罰案例。

本文目錄
  1. 一、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七日、薪資照給
  2. 二、家庭照顧假:全年七日、併入事假、不給薪但不能扣全勤
本系列(共 2 篇)
  1. 陪產假幾天?生理假扣全勤合法嗎?(上):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的天數與薪資
  2. 陪產假幾天?生理假扣全勤合法嗎?(下):生理假天數與薪資、全勤獎金、罰則與自保建議

小蓉 32 歲,在台中一家物流公司做行政,到職兩年,月薪 34,000 元,另有全勤獎金 2,000 元。民國一百一十五年(2026年)她懷孕五個月,每次產檢都要請半天假;先生在另一家公司上班,想陪她去產檢,主管卻說「陪產假是生完才能請」。同一個月,小蓉的婆婆住院開刀,她請了兩天假照顧,人資把這兩天記成事假,還扣了全勤獎金。她想起去年每個月生理痛請假,公司也都要她附醫生證明才准。小蓉心裡嘀咕:這些假到底各有幾天、有沒有薪水?公司可以扣我全勤嗎?

答案是:這四種假都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平法)明定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扣全勤、打考績;差別只在天數與薪資。產假八週另有專文,婚喪病事假已在〈勞工請假規範一次看〉說明,本篇只談性平法上的這四種假。

一、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七日、薪資照給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至第6項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這是民國111年(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的版本,陪產假由五日增為七日,產檢假同時增為七日,並新增「陪產檢」。有四個重點。

(一)天數各算各的,不互相扣抵。

懷孕的員工有七日產檢假;配偶另外有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各自向自己的雇主請。

(二)陪產檢在懷孕期間請,陪產要在分娩前後十五日內請。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所以主管說「生完才能請」是錯的;反過來說,七日想全部留到分娩時用,就要在分娩當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完。條文只限制期間,沒有規定必須一次請畢。

(三)薪資照給,第六、七日雇主可以申請補助。

第15條第7項規定,雇主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依勞動部「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原名「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民國115年(2026年)9月30日修正更名),雇主在員工請畢假別並給付薪資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第六、七日的薪資補助,核實發給,最遲要在給付薪資後二年內提出。第六、七日的薪資實際上由政府負擔,雇主沒有理由只肯給五天。

(四)雇主可以要證明,但不能用特休抵。

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第15條至第20條請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孕婦健康手冊的產檢紀錄、出生證明。但不能要求員工改請特休或事假。

勞動部106年(2017年)12月7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5712號訴願決定的案例,雲林一家公司以工作規則還沒訂陪產假為由,把員工申請的陪產假駁回、改扣特別休假,事後才補發薪資。勞動部認為陪產假是法律課予雇主的強制義務,不得以特別休假代替,事後補發也不能免責,維持2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該案發生時陪產假還是五日,但道理不變。

二、家庭照顧假:全年七日、併入事假、不給薪但不能扣全勤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一)天數是七日,但佔用事假額度。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意思是這七日包含在十四日事假裡面,不是另外多出七日;薪資依事假規定,也就是不給薪。小蓉照顧婆婆的那兩天被記成無薪,法律上沒有錯。

(二)錯的是扣全勤。

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般事假可以扣全勤,家庭照顧假不行,這是最大的差別。就算七日用完了,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也規定,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7條請事假,雇主同樣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三)「家庭成員」比想像中寬。

勞動部104年(2015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說明,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民法第1123條所定的家屬或視為家屬者都屬於家庭成員,也就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同住的公婆也包括在內。同一號函也說,雇主必要時得要求證明文件,但形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有親自照顧的事實即可。

(四)請假手續還是要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十次)的案例,一位證券公司員工因女兒住院,只用 LINE 告訴職務代理人「這兩三天就沒進公司」,事後三次補請家庭照顧假都被主管退回,她向主管機關申訴。法院指出,公司最後已經核准那兩天家庭照顧假,從未記曠職,也沒有扣全勤或考績,不構成「拒絕」。提醒是:家庭照顧假雇主不能拒絕,但請假程序仍要依公司規定事前告知主管,或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委託他人代辦,否則爭議會卡在程序上。

那麼,小蓉每個月請的生理假到底有幾天、薪水怎麼算?公司要求她每次附醫生證明,合法嗎?全勤獎金因為請這些假被扣,雇主會被罰多少?這些問題,我們下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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