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員工的勞基法產假怎麼請?產假八週薪水、流產假、改調輕易工作、哺乳時間與懷孕被資遣一次看
懷孕員工依勞基法有產假八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假四週,受僱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未滿減半;懷孕期間可申請改調較輕易的工作且不得減薪,產後有哺乳時間。產假期間不得解僱,因懷孕而解僱也不生效力。本文整理法條、判決、罰則與勞資雙方自保重點。
小雯 29 歲,在台中一家貿易公司當業務助理,到職五個月,月薪 36,000 元,平常要跑倉庫點貨、搬樣品。民國一百一十五年(2026年)9 月她確認懷孕十週,向主管提出想暫時改做內勤文書。主管回她:「內勤可以,但薪水要照內勤的算,少五千。」過了一週,人資又找她談:「妳最近常請假,公司覺得妳不太適任,要不要自己考慮一下?」小雯心裡發慌:我到職還不滿半年,有產假嗎?調內勤就要減薪嗎?公司可以在這個時候資遣我嗎?
答案是:產假不看年資都有,年資只影響薪水給全額或半數;改調輕易工作不能減薪;公司如果是因為懷孕而資遣,終止不生效力。以下依勞基法產假與相關規定逐項說明。
一、勞基法產假有幾天?薪水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用白話來說,有三個重點。
(一)產假是「應停止工作」,不是福利而是義務。
分娩給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給四星期。雇主可以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6條),但不能不給。
(二)年資只影響薪水,不影響假。
受僱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減半發給。至於「工資照給」的金額,勞動部103年(2014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核釋:指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計算,但低於平均工資時以平均工資為準。
(三)起算日有明確標準。
勞動部111年(2022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指出,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當天下班後才分娩或流產的,可以從次日起算。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怎麼辦?勞基法沒有規定,要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給產假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給五日。但這兩種產假的薪水,依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2002年)7月10日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令,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請這一星期或五日產假,雇主沒有給付薪資的義務,只是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勞工也可以選擇改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整理如下:
分娩:產假八星期。受僱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減半。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四星期。薪資同上。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一星期。雇主無給薪義務,可改請病假領半薪。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產假五日。同上。
另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還規定了產檢假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薪資照給,以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的請假。這幾種假別的天數、薪資與補助,我們另以專文說明,本篇不展開。
二、懷孕期間可以要求調輕鬆的工作嗎?可以減薪嗎?
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一)前提是公司「有」較輕易的工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判決回顧立法過程指出,條文原本沒有「如有」二字,立法院審查時考量單位若沒有輕易工作可調、雇主又不能拒絕,會增加勞資糾紛,才修正為現行文字。所以這條並不要求雇主憑空創設職缺;但只要事實上有較輕易的工作,不論是不是特別增設的,懷孕員工就可以申請改調。
(二)不得減少的是「原職務」的工資。
同一判決的案例,航空公司的空服員懷孕後申請轉任地勤,公司依內部辦法只發本薪,不發原本每月固定領取的職務津貼 4,000 元或 10,000 元。法院認為,第51條的改調只是妊娠期間的暫時性調動,和一般經營上的調職不同,所謂不得減少工資是指不得減少原任職務的工資,否則等於讓員工因為生育而減薪。
(三)簽了同意書也沒用。
該案員工都簽過「只領本薪」的申請書,法院認為當時員工只有「接受減薪的地勤」和「留職停薪」兩個選項,並非立於對等地位磋商,公司以自訂辦法排除津貼,是以迂迴方式規避第51條的強制規定,約定無效,判公司補發薪資差額,並賠償因投保薪資調降而短少的勞保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回到小雯,主管說「調內勤少五千」,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三、夜間工作與哺乳時間有什麼規定?
(一)懷孕或哺乳期間不得夜間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原本限制所有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經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自民國110年(2021年)8月20日起失效。但勞動部110年9月13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1169號函說明,同條第5項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的規定,仍然有效;違反者依第79條第2項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二)哺乳時間有兩套規定,對勞工有利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視為工作時間。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的範圍更寬: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子女滿二歲前,每天有六十分鐘哺乳或集乳時間,加班滿一小時再加三十分鐘,都算工時,薪水不能扣。
四、懷孕或產假期間,公司可以解僱嗎?
這裡有兩道防線,保護的時段不同。
(一)產假期間:
勞基法第13條絕對禁止。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產假的八星期或四星期內,不論資遣或懲戒解僱都不行,唯一例外是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整個懷孕期間:
不得以懷孕為解僱理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三)舉證責任對勞工有利。
依同法第31條,受僱者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後,雇主要證明解僱與懷孕無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6號判決的案例,試用期的業務經理確診懷孕後隔天告知人事,公司在她告知後的下一個上班日就以考核不合格、不假外出為由終止契約。最高法院指出,懷孕歧視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勞工只要「釋明」,讓法院得到大致為正當的心證即可,不必達到「證明」的程度;解僱與知悉懷孕在時序上密接,又有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定歧視成立的審定書,法院應予審酌;公司如果是知道懷孕之後才指責工作不力,能否算已證明無差別待遇,也有疑問。原審判勞工敗訴的判決因此被廢棄發回。
(四)但懷孕不是免死金牌。
對雇主來說,法律禁止的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以及產假期間的解僱;如果員工確有法定解僱事由,且雇主能證明與懷孕無關,在產假以外的期間仍可依法處理。此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十次)認為,勞基法第13條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只限制雇主單方終止,不包括勞資雙方合意終止。該案員工懷孕三十八週,因擅自刪改他人報工資料,經公司約談後簽下切結書,雙方以資遣方式結束契約,法院認定屬合意終止,員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被駁回。這對勞工的提醒是:懷孕期間被要求簽離職單、切結書,簽下去之後要再主張違法解僱會困難很多。
(五)罰則一覽。
違反勞基法第13條、第50條、第51條:依第78條第2項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5項:依第79條第2項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拒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產假、哺(集)乳時間等請求,或因此扣全勤、打壞考績:違反第21條,依第38條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懷孕而解僱: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都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此外,勞工因懷孕歧視受有損害,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請求雇主賠償。
五、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對小雯來說,可以做四件事。第一,懷孕與預產期以書面或 LINE 告知主管與人資並留存紀錄,日後才能證明公司「知悉」的時間點。第二,改調申請用書面提出,寫明依勞基法第51條申請,並請公司書面回覆有無較輕易的工作與薪資條件。第三,不要當場簽離職單、自願離職書或切結書,先帶回去看。第四,如果公司堅持資遣,可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懷孕歧視,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的認定,法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5條應予審酌。
對雇主和人資來說,也有三件事。第一,員工的考核缺失要平時就留下紀錄並告知本人,不要等知道懷孕之後才補考核表,時序密接在訴訟上非常不利。第二,收到改調申請先盤點現有職務,有輕易工作就調,薪資照原職給付,不要用「同意書」換減薪。第三,產假期間不發任何終止通知;員工確有重大違規的,保留證據、先為其他懲處,產假結束後再評估,行動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懷孕被資遣合法嗎?
A:如果資遣的原因是懷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3項,終止不生效力,雇主還會被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只要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就由雇主舉證與懷孕無關。產假期間則不論理由,原則上一律不得終止契約。
Q2:到職未滿六個月,產假有薪水嗎?
A:有,但減半。勞基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僱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減半發給;產假天數則不因年資而減少。
Q3:懷孕調職到輕鬆的工作,公司可以減薪嗎?哺乳時間算工時嗎?
A:不可以減薪。勞基法第51條明定不得減少工資,法院認為是指原職務的工資,包含每月固定領取的津貼。哺乳時間依勞基法第52條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都視為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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