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可以自請退休?工作 25 年、15 年滿 55 歲、10 年滿 60 歲
勞基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條件有三種:工作 25 年、工作 15 年滿 55 歲、工作 10 年滿 60 歲。本文說明年資怎麼算、新制舊制差在哪、自請退休要不要雇主同意,以及符合條件卻被資遣或解僱時,法院怎麼看退休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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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國今年 56 歲,民國八十八年(1999年)進入一家金屬加工廠,一做就是 27 年,當年勞退新制上路時他選擇留在舊制,平均工資約 50,000 元。上個月廠長找他談,說訂單少了一半,公司打算「依規定資遣」,資遣費會照年資算給他。阿國回家翻了勞基法,發現自己好像早就可以退休了。他心裡的疑問是:我明明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公司卻用資遣處理,我還能不能領退休金?如果我自己提退休,公司說不准,又該怎麼辦?
答案是:阿國可以請求退休金,而且自請退休不需要公司同意。以下從「什麼時候可以退」開始,一步一步說明。
一、自請退休條件有哪三種?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用白話來說,三種條件符合任何一種就可以:
(一)工作滿 25 年:
不看年齡。20 歲進公司的人,45 歲就符合。
(二)工作滿 15 年,而且年滿 55 歲:
年資和年齡兩個都要到。
(三)工作滿 10 年,而且年滿 60 歲:
給中年才進公司的人一條路。
要和自請退休區分的是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年滿 65 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也就是說,65 歲以前退不退,決定權在勞工;雇主不能因為員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就逼他走。
阿國工作 27 年、56 歲,第一種和第二種條件都符合。
二、年資怎麼算?換公司、公司改組、適用勞基法以前的年資
自請退休條件裡的「工作」幾年,指的不是勞保年資,也不是一輩子的工作總年資。
(一)原則上只算同一事業單位的年資。
勞基法第57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在甲公司做 12 年、乙公司做 13 年,兩邊都不到條件,不能加起來主張工作 25 年。
(二)三種情形要併計。
第一,受同一雇主調動,例如被調到關係企業。第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被留用,依勞基法第20條,留用勞工的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第三,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的,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三)適用勞基法以前的年資也算。
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這一條把兩件事分開:年資一律從受僱那天起算,用來判斷有沒有達到自請退休條件;至於適用勞基法以前那一段「每年給多少」,則看當時的法令或公司規定。
三、勞退新制和舊制,「可以退」的意思不一樣
很多人把「自請退休」和「領勞退」當成同一件事,其實是兩套制度。
(一)舊制:
錢由雇主給。符合勞基法第53條後向雇主提出退休,雇主依第55條給付退休金,每滿一年給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部分每滿一年給一個基數,最高四十五個基數。
(二)新制:
錢在勞保局的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同條第3項規定,這裡的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為準,年資中斷的前後合併計算。所以新制看的是年齡滿 60 歲,不看在同一家公司做多久,換過幾次工作都不影響,是向勞保局請領,不是向雇主要。
(三)選了新制但有舊制年資的人:
勞退條例第11條規定,新制在民國九十四年(2005年)上路時選擇新制的勞工,之前的舊制年資應予保留;等到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等規定終止時,雇主要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保留年資的退休金,並在三十日內發給。這類勞工判斷能不能自請退休時,年資仍然是在同一事業單位從受僱日起算的全部年資。
反過來說,新制上路後才到職的勞工,年資全部是新制,即使在同一家公司做滿 25 年而自請退休,雇主也沒有舊制退休金要付,退休金要等滿 60 歲向勞保局請領。
四、自請退休要雇主同意嗎?公司不准怎麼辦?
不需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一百六十次的指標判決)指出,勞基法第53條的立法精神,是防止雇主不願核准已達一定年資、年齡的勞工退休,所以勞工自請退休的權利是契約終止權的一種,屬於形成權,權利人一行使就發生效力,不必得到雇主同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也採相同見解,並說明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而申請退休是行使權利,難認為是權利濫用。
但有三點要提醒,這也是雇主可以主張的地方:
(一)要先預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1)台勞動三字第05213號函認為,自請退休也是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仍應依法定期間預告雇主。以年資三年以上的勞工來說,就是三十日前。
(二)條件沒到,退休不生效。
前面提到的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案情正是公司發了退休金之後才發現員工年資不足 25 年;最高法院表示,形成權要有合法依據才能行使,不符合條件就不發生退休效力,已領的退休金可能要依不當得利返還。
(三)公司的優惠退休辦法,雇主可以保留准駁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處理的是公司自訂、條件比勞基法寬鬆的優退方案,法院認為這種優退權利和勞基法第53條不同,辦法裡如果訂有核定程序,雇主以不違反誠信原則的理由駁回,並非法所不許。
五、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卻被資遣或解僱,還能領退休金嗎?
(一)被資遣:
可以請求退休金。前述(81)台勞動三字第05213號函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如果是雇主主動為之,勞工不必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就應依法發給退休金。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29號判決的雇主以歇業為由資遣一位年資 10 年 9 個月、61 歲的廚師,只給資遣費 57,500 元;法院認定她已符合工作 10 年滿 60 歲的條件,退休金應為 506,000 元,扣掉已領的資遣費,雇主還要再付 448,500 元。
(二)被懲戒解僱:
法院多數見解認為仍可請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一百五十次)的勞工年資已滿 25 年,因竊取公司零件被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之後才表示要退休。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第18條只規定被懲戒解僱的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不包括退休金;退休金是「延期後付」的工資,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就取得請求退休金的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契約而喪失,否則雇主可以藉故解僱來規避退休金。
(三)對雇主來說:
這不代表員工違規沒有後果。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8號判決指出,懲戒解僱和退休金是兩件事,勞工的行為如果造成雇主損害,應另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勞工在解僱當時還沒達到第53條的條件,就沒有退休金可以主張。
(四)回到阿國:
他 27 年的年資全部是舊制。用資遣費算,每滿一年一個月,是 27 個月,135 萬元;用退休金算,前 15 年 30 個基數,後 12 年 12 個基數,合計 42 個基數,210 萬元。兩者差了 75 萬元。
六、退休金什麼時候要給?可以追多久?
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依勞基法第78條第1項,未依第55條規定的標準或期限給付,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
時效方面,勞基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七、實務自保建議
給阿國這樣的勞工,四件事:
第一,先確認年資起算日。找出到職當時的勞保投保資料、薪資單或聘僱文件;曾被調到關係企業或公司換過名字的,把前後資料一併留存。
第二,確認自己是舊制、新制,還是新制加保留舊制年資,這決定向誰請領、能領多少。
第三,自請退休用書面提出並留下送達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寫明退休生效日並依法定期間預告。
第四,公司用資遣處理時,不要在「領訖、拋棄其餘請求」之類的文件上簽名。雇主不付或少付,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注意五年時效。
給雇主和人資,三件事:
第一,資遣或解僱前,先逐一核對該員工是否已符合第53條。符合的人用資遣費結算,之後被請求補足差額的風險很高。
第二,勞基法的自請退休不需要核准,工作規則寫「須經公司核准」對法定條件不生限制效果;公司自訂的優退方案如要保留准駁權,應在辦法中明文。
第三,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要求雇主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時,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補足差額。
退休條件和年資認定常牽涉多年以前的人事資料,金額落差也大,建議在提出退休或通知資遣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幾歲可以退休?勞基法有規定最低年齡嗎?
A:勞基法的自請退休沒有單一年齡門檻。工作滿 25 年不看年齡;工作滿 15 年要滿 55 歲;工作滿 10 年要滿 60 歲。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則是年滿 60 歲才能請領。
Q2:自請退休雇主不同意,退休會生效嗎?
A:會。最高法院認為自請退休是形成權,符合勞基法第53條的條件並向雇主表示後就生效,不必雇主同意。建議用書面並依法定期間預告。
Q3:符合退休條件卻被資遣,退休金和資遣費可以兩個都領嗎?
A:不能重複領。法院的做法是以退休金為準,已經用資遣費名義領到的金額從退休金裡扣除,雇主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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