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簽了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要賠違約金?公司培訓費用可以要我賠嗎,四個判斷標準一次看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10.06 更新 2026.10.06 閱讀時間 約 7 分鐘

簽了「服務未滿三年離職要賠二十萬」,提前走真的要賠嗎?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沒有提供專業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無效;就算有效,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酌減,公司違法在先而離職的勞工也不必賠。本文用近年判決說明四個判斷標準。

本文於 2026 年 10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小傑進科技公司當工程師時簽了一份「服務同意書」,約定至少服務三年,未滿三年離職要賠償公司「培訓費用」二十萬元。做了一年半,他拿到更好的機會想離職,人資提醒他:「你簽過同意書,走的話要賠二十萬。」小傑回想起來,公司給他的訓練就是前兩週學長帶著看系統,沒有送他去上過任何課。他想知道:這種約定有效嗎?真的要賠二十萬嗎?

答案是:最低服務年限不是簽了就算數。法律要求雇主先付出對價,不是培訓費用就是合理補償,否則約定無效;即使有效,違約金也不是雇主說多少就多少。

一、法律怎麼規定:勞基法第15條之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用白話來說,判斷分四層:
第一,雇主有沒有付出對價,也就是真的花錢做專業培訓,或另外給合理補償。
第二,年限與金額有沒有超過合理範圍。
第三,兩者有一項不符,整個約定無效。
第四,就算約定有效,勞工是因為雇主的原因離職,也不必賠。

二、第一關:雇主有沒有付出對價

(一)「學長帶一下」不是專業培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判決的刺青工作室與學徒簽五年服務契約,約定期滿前離職賠三十倍月薪。法院查明工作室雖然辦過兩三次課程,學徒只參加一次,而且是老闆自己中止課程,認定沒有提供完整的專業技術培訓,也沒有給補償,約定無效,違約金請求被駁回。小傑的情況與此類似:在職帶領是一般到職訓練,不是第15條之1所說的專業技術培訓。

(二)用員工酬勞充當「久任獎金」,不算合理補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判決的公司發給工程師每年一百二十萬元「久任獎金」,要求領了就要再留任兩年,提前走要按比例返還。法院指出,這筆錢是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從盈餘分派的員工酬勞,本質是獎勵當年度的貢獻,不是為了換取服務年限另外給的補償;公司沒有另外提供合理補償,條款依第15條之1無效,而且第15條之1是強制規定,不因員工自己簽了就可以排除。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67號判決也認為,雇主沒有證明支出培訓費用或給予補償,卻用定型化契約限制勞工離職自由,等於把人員流動的風險轉嫁給勞工,依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真的帶薪送訓,約定就會有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21號判決的醫院讓醫師帶職帶薪到外院進修兩年,支付代訓費與薪資近三百萬元,約定回院服務兩年。法院認為雇主付出明確的培訓成本,勞工也取得次專科能力,最低服務年限具必要性與合理性,約定有效。

三、第二關:金額合不合理,法院可以酌減

約定有效,也不代表數字就是雇主寫的那個數字。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的航空公司向機師請求養成訓練費二百四十八萬元,最高法院指出,違約金是否過高,要以雇主實際所受的損害為主要考量,不能只用「訓練必然支出成本、喪失勞務利益」這種抽象理由帶過;機師提出的訓練計畫顯示每人分擔成本不到九十萬元,原審沒有調查就認定不過高,被廢棄發回。前述高雄高分院的醫師案,法院也審酌醫師進修期間仍有貢獻、醫院後來與其他醫師的約定已縮減倍數,把違約金從進修費用的兩倍酌減為一點五倍。

四、第三關:是誰的原因離職

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在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工不負違約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雇主違法降調、減薪、積欠工資,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或雇主資遣勞工,都屬於這種情形。反過來,勞工單純因為找到更好的工作而離職,就是可歸責於自己。

還有一個常見的爭執:沒有在同意欄簽名,是否就不受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判決的維修工程師在契約末頁簽名,但沒有在賠償條款的同意欄簽名,原審因此認定沒有合意;最高法院認為賠償約定不是要式行為,勞工從事這行二十多年、知道要同意賠償條款才能出國受訓、簽名後又實際接受訓練,能不能說沒有同意,還有研究餘地,廢棄發回。簽名的形式不是唯一標準,整體締約過程才是。

五、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小傑這樣的勞工:

第一,先確認公司到底花了什麼錢:外部課程費用、證照費、帶薪受訓期間,有單據的才算培訓費用;沒有的話,約定很可能無效。

第二,看契約有沒有「合理補償」,例如簽約金、留任獎金。如果是原本就該領的薪資或年終、盈餘分紅,不算補償。

第三,離職原因如果是公司違法在先,保留證據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這時不必賠。

第四,即使要賠,主張依民法第252條酌減,並要求公司提出實際支出的證明。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要綁年限就要付對價,並把培訓項目、費用、期間寫進契約,留下單據。

第二,年限與金額要和培訓成本相稱,違約金按未服務期間比例遞減,不要一口價。

第三,不要拿員工酬勞、年終獎金改名叫久任獎金當補償,法院看的是實質。

第四,勞工因公司違法離職不必賠,所以人事管理本身要合法。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牽涉整體薪酬設計,建議簽約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試用期內離職要賠培訓費嗎?

A:看有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的要件。雇主沒有支付專業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約定本身無效,不論在不在試用期都不必賠。

Q2:公司要我賠的「培訓費」包含我受訓期間的薪水,合理嗎?

A:實務上有判決把帶薪受訓期間的薪資計入培訓成本,但前提是勞工在那段期間確實在受訓而不是提供勞務,而且總額仍受民法第252條酌減的檢驗。

Q3:被公司資遣,還要賠最低服務年限的違約金嗎?

A:不用。勞基法第15條之1第4項明定,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在年限屆滿前終止契約,勞工不負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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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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