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上路後基本工資多少?月薪時薪換算、部分工時比例與雇主罰則一次看
最低工資法於民國113年(2024年)1月1日施行,116年(2027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 30,900 元、每小時 205 元(115年為每月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本文說明審議會怎麼決定數額、月薪與時薪為什麼不能直接換算、部分工時勞工的比例算法,以及雇主給不足的罰鍰、公布名稱與勞工請求差額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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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在台中一家貿易公司擔任全職行政助理,契約寫月薪 28,000 元,另外每月固定發 2,000 元伙食津貼。她看到最低工資(舊稱基本工資)116年元旦起調到三萬零九百元,問主管是不是該調薪,主管說:「加上伙食津貼你早就超過了,而且現在叫最低工資法,跟基本工資不一樣。」同公司的兼職同事阿凱時薪 185 元,主管也說:「兼職沒有月薪那個標準。」小雅想弄清楚:最低工資到底多少?時薪和月薪是分開算的嗎?公司這樣給合法嗎?
答案是:基本工資與最低工資是同一件事,現在由最低工資法規定;月薪與時薪各有一個法定下限,分開比對;公司給的錢要先確認哪些項目算「工資」,再看有沒有低於下限。
一、最低工資法是什麼?和勞基法第21條的「基本工資」一樣嗎
最低工資法在民國112年(2023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行政院定自113年(2024年)1月1日施行,全文 19 條。在此之前,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最低工資法第18條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第1條第2項則規定最低工資事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勞基法。用白話來說,「基本工資」這個詞沒有消失,只是數額改由最低工資法決定,勞基法第21條的「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讀作「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主管說兩者不一樣,其實只是名稱的差別。
適用對象也和勞基法一致。最低工資法第3條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本法所稱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不分全職、兼職、工讀或定期契約,都受最低工資保障。
二、最低工資多少?誰決定、怎麼決定
(一)116年(2027年)的數額。
依勞動部民國115年10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50148692號公告,自116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 30,90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 205 元。115年(2026年)依114年10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號公告,為每月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114年(2025年)依113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號公告,為每月 28,590 元、每小時 190 元。最低工資法第4條規定「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兩個數字各自獨立。
(二)由最低工資審議會決定,每年第三季開會。
第6條、第7條規定勞動部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 21 人,由勞動部部長召集,勞方、資方代表各 7 人、學者專家 4 人、經濟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 1 人。第10條規定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開會,未能達成共識時,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勞資談不攏就沒結論」的情況現在法律明定可以表決。
(三)審議指標寫進法律。
第9條規定: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八、各業勞工工資。九、家庭收支狀況。十、最低生活費。」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是「應」參採的必要指標,其餘十項是「得」參採的參考資料。
(四)通過後的時程。
第13條規定勞動部應於審議通過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第14條規定除另定實施日期外,自次年 1 月 1 日實施。每年第三季審議、隔年元旦生效,是法定的固定節奏。
三、時薪月薪怎麼換算?部分工時的基本工資怎麼算
(一)月薪與時薪不能互相換算。
以116年的數字為例,每月 30,900 元除以 30 日再除以 8 小時約 128.8 元,遠低於每小時 205 元;反過來用 205 元乘以 240 小時得到 49,200 元,也不是月薪制的下限。原因在於每小時最低工資已把例假日與休息日應得的工資算進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02號判決引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2874號函指出,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將例假日及休息日應獲得的工資納入計算,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約定的時薪,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給付例假、休息日照給的工資;但延長工時與國定假日出勤,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另外計算。所以116年起月薪制看 30,900 元,時薪制看 205 元,各看各的。
(二)部分工時月薪制,可以按工時比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30號判決的餐飲店員工每週最多工作 27 小時,法院就以 27 除以 40 的比例乘上各年度每月基本工資,再加上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與約定月薪比較,認定雇主並未給付不足。套用116年的數字,每週 20 小時的部分工時勞工,按比例的每月最低工資是 30,900 元乘以 20 除以 40,等於 15,450 元(115年為 14,750 元);若按時計酬,每小時不得低於 205 元(115年為 196 元)。阿凱時薪 185 元在兩個年度都低於法定下限,「兼職沒有標準」是錯的。
(三)哪些項目可以算進去,要看是不是「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各種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小雅每月固定領、不看出勤與業績的伙食津貼,實務上多半會被認定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而屬於工資,加總 30,000 元,115年沒有低於 29,500 元,但116年1月1日起就低於每月 30,900 元,公司每月至少要再補足 900 元。但看業績才發、有些月份是零的獎金就不能拿來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判決的保險公司與業務主管約定每個工作日出勤 50 分鐘,公司主張「每月津貼、業績獎金、單位輔導獎金」三項已內含部分工時制最低時薪。法院認定三項都以招攬業績為計算基礎、常有給付為零的月份,不是工資;把不是工資的津貼拿來充當最低工資的約定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強制規定而無效,公司仍應依第22條第2項全額給付,判命分別補發四名勞工 109,866 元至 147,169 元。
四、雇主給不到最低工資會怎樣?
(一)行政罰鍰與公布名稱。
最低工資法第17條規定: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罰鍰 2 萬元到 100 萬元,情節重大可加重到 150 萬元,一經處罰就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逾期按次處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對違反第21條第1項也定有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額度一致,雇主不會因為法條換了而處罰變輕。
(二)民事上,勞工可以請求差額。
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用白話來說,契約寫 28,000 元,法律直接把它改成當年度的最低工資(116年為 30,900 元),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請求補發差額,簽過名也一樣。前述高雄高分院判決中,公司主張契約已無基本工資這一項,法院仍認為不能免除法定給付義務。
五、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小雅這樣的勞工:
第一,把薪資單項目分類,固定按月發的算工資,看業績才發的不算,再和當年度每月最低工資比(116年為 30,900 元);時薪制直接比每小時最低工資(116年為 205 元)。
第二,發現短少先向公司書面請求,保留薪資單、出勤紀錄與對話紀錄,必要時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每年第四季勞動部公告後,逐一檢查月薪制與時薪制員工的底薪,隔年元旦前完成調整。
第二,本薪與津貼、獎金的性質寫清楚,不要用業績獎金或浮動津貼「內含」最低工資,這種設計會被認定無效並追補差額;部分工時的比例基礎與每週時數要寫進契約。違反最低工資除了罰鍰,公布名稱對徵才與商譽的影響往往更大,建議在設計薪資制度或收到勞檢通知時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最低工資法的罰則是多少?會被公布名稱嗎?
A:依最低工資法第17條,處雇主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得加重至 150 萬元;一經處罰即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Q2:部分工時的基本工資怎麼算?
A:116年起,按時計酬者每小時不得低於 205 元;按月計酬者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例如每週 20 小時為 30,900 元乘以 20 除以 40,等於 15,450 元(115年分別為每小時 196 元、14,750 元)。加班與國定假日出勤仍要另計。
Q3:時薪和月薪的基本工資可以互相換算嗎?
A:不行。每月最低工資(116年 30,900 元)與每小時最低工資(116年 205 元)是最低工資法第4條規定的兩個獨立下限,月薪制看前者、時薪制看後者。時薪高於月薪除以 240 小時,是因為已把例假日與休息日的工資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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