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的加班費和薪水可以追討幾年?工資請求權五年時效與時效中斷全解析

被積欠的薪水、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依民法第126條只能往回追五年,而且是每個月各自起算。退休金依勞基法第58條也是五年,資遣費則有判決認為是十五年。本文說明五年從哪天算、寄存證信函與申請勞資調解能不能中斷時效、六個月內起訴的規則、雇主時效抗辯的效果,以及勞動事件法的舉證推定。

本文目錄
  1. 一、加班費、薪水、特休未休工資,統統只能追討五年
  2. 二、五年從哪一天開始算?各項給付不一樣
  3. 三、怎麼讓時效停下來?請求、調解、起訴三種方法差很多
  4. 四、雇主提出時效抗辯會怎樣?勞動事件法的推定又怎麼幫勞工
  5. 五、實務自保建議
  6. 常見問題

小芸在台中一間電商公司做客服七年,月薪 38,000 元,晚上排班到九點是常態。她離職後整理薪資單才發現,公司這七年來的加班費都只用底薪算,每月大約短付 3,000 元,七年下來累積約 252,000 元。她去問人資,對方一句話就把她打回來:「這種事有時效,超過的我們不會給。」小芸心裡發慌:被積欠的加班費和薪水,到底可以追討幾年?是從離職那天算,還是每個月各算各的?

答案是:五年,而且是每個月各自起算,不是從離職日回推。以小芸的情形,如果今天就採取行動,最多可以追回五年份約 180,000 元;再拖兩年才起訴,就只剩三年份 108,000 元。以下先講法條,再講五年從哪天算、怎麼讓時效停下來,最後講雇主提出時效抗辯會發生什麼事。

一、加班費、薪水、特休未休工資,統統只能追討五年

民法第126條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用白話來說,一般債權的時效是十五年(民法第125條),但「一年或不及一年」就會定期發生一次的債權,法律特別縮短為五年。薪水每個月發一次,正是典型的「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

(一)加班費也算定期給付。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 270 次的指標判決)認定,民法第126條所稱的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薪資之類都包括在內;延長工時與例假日、休假日的加班費具有薪資債權性質,屬於按月給付的一部分,同樣適用五年時效。該案勞工 2006 年 2 月起訴,請求 1993 年起的加班費,法院只准起訴日回溯五年內的部分。

(二)不是每月都有加班,也一樣算五年。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判決進一步說明,原審把定期給付解為「須每月均有加班之事實,及每月加班所得之金額應為相同者,始足當之」,其解釋及適用法律「似有未洽」;加班費若按月隨薪資發給,仍可能屬定期給付債權。勞工不能以「每月加班時數不同」為由主張適用十五年。

(三)特休未休工資也是五年。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轉述的原審(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83號)見解認為,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其性質屬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同樣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過該案特休未休工資部分,後來因計算基礎有誤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二、五年從哪一天開始算?各項給付不一樣

民法第128條規定: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一)薪水與加班費:

從各期發薪日起算。薪水與加班費是每月一期,每一期的時效都從該期應該發放的日子(屆期日)開始獨立計算。所以小芸每拖一個月,就有最早一個月的加班費追不回來。

(二)特休未休工資:

從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後應發放時起算。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實務上多以各年度特休應發工資的時點起算五年。

(三)退休金:

法律明定五年,從退休次月起算。勞動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資遣費:

法律沒有明文,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是十五年。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雇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一次發給。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認為,資遣費是一次性給付,不是民法第126條的「定期給付債權」,也不能類推勞基法第58條退休金五年時效,所以適用民法第125條的十五年。不過這是高等法院的個案見解,勞工不宜把十五年當成可以慢慢來的理由。

三、怎麼讓時效停下來?請求、調解、起訴三種方法差很多

民法第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一)寄存證信函或口頭要求,只是「請求」,六個月內不起訴就等於沒中斷。

民法第130條規定: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也就是說,小芸寄了存證信函向公司要加班費,時效確實暫時中斷,但如果六個月內沒有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調解,法律就當作從來沒中斷過,時效照原本的日期繼續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24號判決的案例裡,勞工 2007 年、2008 年兩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卻都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2013 年才起訴時 2005 年到 2006 年的薪資全部罹於時效。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有中斷效力,但調解不成立就要小心。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把「聲請調解」與起訴視為同一效力,實務上申請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多被認為屬於這裡的聲請調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判決的彰化案例,勞工 2019 年 1 月 9 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法院直接以該日為中斷點往前回溯五年,2013 年 12 月以前遭扣減的薪資才罹於時效。

但民法第133條規定: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調解不成立時,「聲請調解」帶來的中斷效力就消失,只能退回去靠「請求」的效力補救,而請求又受六個月內起訴的限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2026 年 4 月)就是這種情形:四名業務員 2021 年 4 月 7 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9 月 17 日開第一次調解會議,11 月調解不成立,12 月 23 日起訴。法院認定調解不成立後,只能看勞工在調解程序中「請求」的時點,最後以 9 月 17 日為基準往前回溯五年,2016 年 9 月 17 日以前的加班費全部罹於時效。勞工原以為從 4 月 7 日起算,結果平白少了五個多月。

(三)起訴:

最穩妥的中斷方法,判決確定後重新起算。民法第137條規定: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對小芸來說,最安全的做法是:從第一次書面請求或申請調解(兩者以較早的日期為準)那天起算六個月內,就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不要等調解不成立,也不要等公司「再研究看看」。

四、雇主提出時效抗辯會怎樣?勞動事件法的推定又怎麼幫勞工

(一)時效完成不是自動消滅,雇主要主動提出抗辯。

民法第144條規定: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用白話來說,時效完成只是給雇主「可以拒絕給付」的權利,雇主在訴訟中不提出,法院不會主動替雇主把超過五年的部分砍掉;前面引用的判決都是寫「被上訴人既為時效抗辯」才駁回。反過來,雇主若已經把超過五年的加班費付了,事後不能以不知道時效為理由要回來。

(二)對雇主來說,時效抗辯是正當的訴訟權利。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判決維持了原審的認定:被上訴人(雇主)的時效抗辯「洵屬正當」。但要注意,若雇主曾在調解或書面中「承認」積欠加班費,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承認本身就會中斷時效,等於自己把五年往後延。

(三)五年內的部分,舉證壓力多半在雇主。

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勞工只要拿出薪資明細與出勤紀錄,法律就先推定薪資單上的錢是工資、出勤紀錄上的時間是經雇主同意的工作時間,要推翻的是雇主。配合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與第30條第5項,工資清冊與出勤紀錄都要保存五年,正好與五年時效對應,時效內的資料雇主拿不出來對自己不利。不過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也提醒,雇主若訂有加班申請核准制度且勞工明知,就能用這套制度推翻出勤紀錄的推定,勞工仍要證明加班有必要且確實執行職務。

五、實務自保建議

給小芸這樣的勞工:

第一,今天就把近五年薪資明細與出勤紀錄留齊(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公司不得拒絕提供出勤紀錄副本),逐月列出短付差額,每拖一個月就少一個月。

第二,寄存證信函催討可以先把時效中斷,但一定要在寄出後六個月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只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時中斷效力可能不保。

第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記下申請日,最好從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就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不要等調解不成立;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判決的勞工等到調解不成立後才起訴,法院就只以調解會議中向雇主請求的日期往前回溯五年。

第四,退休金只有五年,資遣費雖有判決認為十五年,仍建議一併請求。起訴前先諮詢執業律師,把時效起算點與中斷時點算清楚。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收到勞工請求時,先依各期發薪日核對哪些已超過五年,時效抗辯要在訴訟中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代為主張。

第二,調解或協商時措辭要小心,書面上寫「公司確有積欠、願再研議」就可能構成承認而中斷時效。

第三,工資清冊、出勤紀錄依法保存五年,不要提早銷毀;勞動事件法的推定規則下,資料缺漏對雇主更不利。

第四,每年檢視加班費計算方式,發現短付主動補發,成本遠低於連本帶利加上罰鍰;制度調整前先請執業律師檢視。

常見問題

Q1:薪水的時效五年是怎麼算的?從離職日算嗎?

A:不是。依民法第126條與第128條,薪水與加班費每個月是一期,各期從該月應發薪日起各自起算五年。今天起訴,只能追起訴日往前五年內的各期給付;更早的部分若雇主提出時效抗辯,就追不回來。

Q2:申請勞資調解會中斷時效嗎?

A: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可以中斷時效;但依第133條,調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只能退回靠「請求」的效力,而請求依第130條必須在六個月內起訴。最保險的做法是自申請調解之日起六個月內就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不要等調解不成立。

Q3:資遣費和退休金的時效各是幾年?

A:退休金依勞基法第58條第1項,自退休次月起五年。資遣費法律沒有明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認為它是一次性給付,適用民法第125條的十五年,不能類推退休金五年;但這是個案見解,建議仍儘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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