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傷病給付怎麼領?前兩個月100%、之後70%,與雇主補償的抵充關係一次看懂

職災受傷不能上班,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不能工作第4日起算,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第3個月起七成,最長2年。本文說明請領條件、申請文件、5年時效,並試算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時,雇主依勞基法還要補多少差額。

本文目錄
  1. 一、職災傷病給付的請領條件與金額:災保法第42條
  2. 二、實務怎麼看:「不能工作」的認定與抵充的範圍
  3. 三、試算: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有落差時,雇主要補多少?
  4. 四、實務自保建議
  5. 常見問題

阿豪今年35歲,在台中一家金屬加工廠當技術員,每月正常工時的薪水是52,000元。今年3月他操作機台時左手被夾傷,開刀後醫師囑咐至少休養半年。住院期間,人資拿了一份勞保局的申請書請他簽名,說:「職災傷病給付會直接匯到你帳戶,公司這邊就不用再發薪水了。」阿豪後來查了自己的投保資料,才發現公司一直用29,500元幫他投保。他心裡很不安:職災傷病給付到底可以領多少、領多久?領了勞保局的錢,公司真的就沒事了嗎?

答案是:職災傷病給付是照「投保薪資」算的,不是照實際薪水算;勞保局給付的部分,公司可以拿來抵充,但和阿豪原本薪水之間的差額,公司仍然要補足。

一、職災傷病給付的請領條件與金額:災保法第42條

民國111年(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42條規定: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用白話來說,要領職災傷病給付,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因此領不到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給付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算,前二個月領投保薪資的全額,第三個月起領七成,最長領二年。勞保局的說明是,前60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的部分按七成發給,發給到恢復工作的前一日為止。

這裡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怎麼算?災保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同條第3項並規定,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所以傷病給付的金額,取決於公司過去六個月幫勞工申報的投保薪資,和勞工實際領多少薪水沒有直接關係。依勞動部公布的資料,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上限為72,800元,下限為最低工資(115年為29,500元)。

另外要提醒,如果職災發生在111年4月30日以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給付的,仍適用勞保條例,給付標準不同(第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七成發給,經過一年尚未痊癒的減為半數,但以一年為限);還沒申請、請求權時效也還沒完成的,依災保法第103條第1項可以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保條例。本文以下都以災保法施行後發生的職災為準。

二、實務怎麼看:「不能工作」的認定與抵充的範圍

(一)勞保局認定「不能工作」,不以原本的工作為限。

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不能工作應由勞保局綜合判斷兩件事:一是經醫師診斷所需要的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二是在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同條第3項特別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工作能力之判斷,不以被保險人從事原有工作為限。」

這和勞基法的標準不一樣。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認為,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所稱醫療中不能工作,是指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換句話說,可能出現勞保局認為已有工作能力而不再核付傷病給付,但勞工仍然無法做原本約定的工作,雇主的工資補償責任還在的情形。不能因為勞保局停發,就當然認為公司也可以停付。

(二)勞保給付可以抵充,雇主只補不足的部分。

勞基法第59條本文但書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一百六十次)說明,職業災害保險是令雇主負擔保險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使勞工獲得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的職災補償並減輕雇主經濟負擔的制度,給付目的與勞基法的職災補償類同,所以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領取的保險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

(三)投保薪資低報的損失,不能和職災補償重複請求。

同一則判決的勞工月薪54,000元,雇主卻以33,300元投保,勞工除了請求勞基法的工資補償與殘廢補償之外,另外依當時的勞工保險條例請求雇主賠償因低報而少領的保險給付。最高法院認為,這項賠償請求權是保險給付的代替權利,與職災補償給付目的相同,金額相等的部分勞工不得重複請求,因此把這部分廢棄改判駁回。對勞工來說,低報造成的缺口是透過雇主補足原領工資差額來填補,不會多拿一份;對雇主來說,低報並沒有省到錢。

(四)只有「同一事故」的給付才能抵充。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的勞工先後發生兩次職災,雇主把第二次事故的傷病給付10萬7,604元,拿來抵充第一次職災的工資補償。最高法院指出,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各款應為的給付,僅得與勞工因同一事故受領的職業災害補償予以抵充,兩次事故如果不是同一事故就不能抵充,因而將這部分廢棄發回。

三、試算: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有落差時,雇主要補多少?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計月者以職災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除以30,作為一日的工資。以下以每月30日簡化計算,實際金額仍以勞保局核定及實際日數為準。

情況一:阿豪月薪52,000元,公司以29,500元投保(假設前六個月投保薪資都相同)。

不能工作的前3日:勞保局不給付,公司應補償52,000元除以30再乘以3,約5,200元。

第4日起的前二個月:職災傷病給付每月約29,500元,公司每月應補差額22,500元。

第三個月起:職災傷病給付每月約20,650元(29,500元乘以百分之七十),公司每月應補差額31,350元。

情況二:阿豪的主管月薪80,000元,公司已依上限72,800元投保。

前二個月:職災傷病給付每月約72,800元,公司每月應補差額7,200元。

第三個月起:職災傷病給付每月約50,960元(72,800元乘以百分之七十),公司每月應補差額29,040元。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出三件事。第一,即使公司如實投保,第三個月起保險只給七成,加上投保薪資有上限,雇主幾乎一定有差額要補。第二,投保薪資報得越低,公司自己要補的金額越大。第三,傷病給付最長二年,期滿後如果勞工仍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抵充的來源沒有了,工資補償就回到由公司全額負擔。

如果公司先全額照付薪水呢?災保法第90條第1項規定:

「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

也就是公司先墊付全額補償,勞工之後領到傷病給付時,公司可以就抵充金額請求返還。至於勞基法第60條,規定的是雇主已給付的補償金額可以抵充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處理的是補償與民事賠償之間的關係,和這裡談的保險給付抵充是兩回事。

申請文件方面,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應備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傷病診斷書;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的證明文件代替。勞保局另說明,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如果是交通事故,首次申請時要一併填寫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的陳述書。

請領的時間點,依施行細則第55條,得以每滿15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15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不必等到全部治療結束才一次申請。

時效則有兩個數字要分清楚。災保法第37條規定: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的時效是5年;但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依勞基法第61條第1項,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對雇主的請求權時間短得多,不要因為保險給付還在審核就擱著不處理。

四、實務自保建議

對阿豪來說,建議做四件事。第一,先查自己的投保薪資紀錄,確認過去六個月公司申報的金額,才知道傷病給付大約會領多少。第二,每次回診都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寫明傷病名稱、宜休養的期間,並保留請假與出勤紀錄。第三,每滿15日就可以分期申請職災傷病給付,不必等到傷勢痊癒。第四,把每個月「原領工資減掉傷病給付」的差額算出來,用書面或通訊軟體向公司請求,並留意2年的時效。

對雇主和人資來說,第一,依勞工實際薪資對應的等級申報投保薪資;災保法第98條對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定有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低報只會讓公司自己補的差額變多。第二,不能工作的前3日與保險給付不足的部分,要在原本的發薪日按月補足。第三,如果選擇先全額墊付,請保存給付明細與勞保局核定資料,作為日後依災保法第90條請求返還抵充金額的依據。第四,抵充時先確認保險給付對應的是不是同一次事故、同一段期間。

個案的薪資結構與醫療狀況差異很大,建議在請求或給付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職災傷病給付怎麼算?是照我的實際薪水嗎?

A:不是。依災保法第28條、第42條,是按事故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前二個月全額、第三個月起七成。實際薪水高於投保薪資的部分,要另外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向雇主請求補足。

Q2:職災傷病給付的申請文件有哪些?要等出院才能申請嗎?

A:依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要準備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傷病診斷書。依同細則第55條,每滿15日為一期就可以請領,不必等治療結束。

Q3:公司把職災投保薪資低報,我少領的差額可以向公司要嗎?

A: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請求公司補足原領工資與傷病給付之間的差額。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認為,低報所生的損失賠償與職災補償金額相等的部分,不得重複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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