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

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下):老闆與公司連帶賠償、懲罰性賠償金與自保做法

上集談了權勢性騷擾的認定與向勞工局申訴,下集談賠償:依性平法第27條,老闆與公司連帶賠償,權勢性騷擾可另請求1倍到3倍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提高到3倍到5倍。本文整理四則判決的賠償金額、修法前後的差別、2年時效,以及員工與老闆各自的自保做法。

本文目錄
  1. 一、老闆和公司要賠多少?連帶責任與懲罰性賠償金
  2. 二、小婕與老闆各自的實務自保建議
  3. 常見問題
本系列(共 2 篇)
  1. 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上):權勢性騷擾怎麼認定、申訴要往哪裡送
  2. 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下):老闆與公司連帶賠償、懲罰性賠償金與自保做法

上集我們以室內設計公司行政助理小婕的處境為例,談了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修法後「權勢性騷擾」與「最高負責人」的認定標準,以及加害人是老闆時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申訴期限更長、調查期間能申請調整職務。這一集接著談錢:老闆和公司各要賠多少、懲罰性賠償金怎麼算,最後給小婕和老闆各自的自保建議。

一、老闆和公司要賠多少?連帶責任與懲罰性賠償金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5項、第6項規定:

「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用白話來說,被害人可以同時告老闆(行為人)與公司(雇主),兩者連帶負責;權勢性騷擾除了慰撫金等實際損害,還可以另外請求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提高到3倍到5倍。第27條自民國112年(2023年)8月16日施行。

(一)老闆就是行為人時,公司幾乎不可能免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判決(民國113年12月25日宣判,不得上訴,已確定)中,某交通公司負責人以商量工作為由邀員工外出,在車上摟抱、撫摸員工的手臂與背部,刑事部分已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民事部分,法院認為員工依性平法第27條第1項請求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賠償於法有據,將一審的5萬元慰撫金提高到20萬元。因為行為發生在修法前,沒有懲罰性賠償金;若換成今天,負責人還要面對3倍到5倍的請求。

(二)懲罰性賠償金怎麼算,法院已有實例。

上集提到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24號判決中,法院認定慰撫金20萬元,再依第27條第5項酌定損害額2倍即4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合計60萬元;判決特別說明被告不是最高負責人,所以不適用第6項。以同樣20萬元的損害額試算,行為人如果是老闆,懲罰性賠償金就是60萬元到100萬元,總額可能來到80萬元到120萬元。

(三)修法前的行為,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4號判決(民國113年6月21日宣判,查無上訴紀錄)中,直屬主管長期對下屬不當觸摸,被害人請求1.5倍懲罰性賠償金。法院認為行為都發生在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法前,懲罰性賠償金是實體規定,不溯及適用,只判主管與雇主連帶賠償慰撫金30萬元與醫藥費1,190元;並指出雇主事前未公開揭示防治措施、未實施教育訓練、未頒布書面禁止聲明,不能依第27條第1項但書免責。

(四)「老闆娘」出面,公司一樣連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判決(民國114年9月24日宣判,是否確定仍待確認)中,台中一家建材公司負責人的配偶實際參與經營,對辦公室全體女性員工說「我是請你們來坐檯的嗎」,員工申訴後主管只回「不要太走心」。法院認定構成性騷擾與性別歧視,不採公司「老闆娘不代表公司」的抗辯,依第27條第1項判公司賠償12萬元,並指出公司直到員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後才啟動調查,調查對象還是已離職的員工而非行為人,難認已盡第13條第2項的糾正補救義務。

(五)時效與刑責。

依性平法第30條,第26條至第28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亦同;慰撫金的依據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另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刑責(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屬告訴乃論。

二、小婕與老闆各自的實務自保建議

回到小婕。

第一,先固定證據:LINE訊息逐則截圖並保留原始對話、車上事件後當天寫下時間地點與經過、告訴信得過的同事或家人並留下紀錄、身心不適就去就醫。上下兩集提到的判決中,事發隔天傳給老闆的訊息、向朋友傾訴的紀錄,都是法院採信的關鍵。

第二,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書面申訴,不必經過公司;申訴後依第32條之2第5項申請調整工作型態。

第三,民事求償時被告同時列老闆本人與公司,雇主是公司而不是負責人個人,兩者一起列才能把連帶責任主張完整;懲罰性賠償金要被害人主動請求,法院不會自己加。

第四,注意第30條2年時效與離職後1年的申訴期限;依性平法第37條,申訴或起訴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

對老闆與公司負責人,有四件事要做。

第一,對員工的言行,不論上班或下班、公司或車上,一律適用性平法。

第二,僱用10人以上要有申訴管道、30人以上要有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申訴窗口不要只設負責人與配偶。

第三,收到勞工局通知後配合調查;申訴人申請調整職務時不得拒絕,更不能調職、資遣或冷處理。

第四,實際參與經營的配偶或子女,一併當成「最高負責人」管理,因為主管機關就是這樣認定的。

不論是準備申訴的員工,還是收到調查通知的老闆,建議在送出書面前,先帶著手上的紀錄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老闆性騷擾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嗎?期限多久?

A:可以。依性平法第32條之1第1項第1款,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不必先向公司申訴,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書面申訴。期限是知悉起3年、行為終了起7年;離職後還有1年,但行為終了超過10年不受理。

Q2:權勢性騷擾的懲罰性賠償金是幾倍?老闆要賠幾倍?

A:依性平法第27條第5項,權勢性騷擾由法院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第6項規定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被害人可以請求3倍到5倍。這是在精神慰撫金等實際損害之外另外加計,且只適用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以後的行為。

Q3:性騷擾雇主要連帶賠償嗎?公司說有做教育訓練就可以免責嗎?

A:依第27條第1項,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雇主要證明已遵行所有防治規定且已盡力防止才能免責。未公開揭示防治措施、未實施教育訓練、申訴後未及時調查處理,都不能免責;老闆本人就是行為人時,公司更難主張已盡力防止。

加入 LINE 好友:@lawyerliao75

免費10分鐘電話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

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遇到勞資爭議問題?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文章無法取代個案評估。
歡迎來電或加 LINE 預約諮詢,由律師親自評估您的情況。

勞資糾紛 QA・延伸閱讀

看全部 →
  1. 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上):權勢性騷擾怎麼認定、申訴要往哪裡送2026.10.03
  2. 面試可以要求交信用紀錄、健檢報告、押證件收保證金嗎(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怎麼規定2026.10.03
  3. 勞動事件法讓打官司變簡單(上):工作地起訴、裁判費減免、調解與審理時程2026.10.03
LINE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