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上):權勢性騷擾怎麼認定、申訴要往哪裡送
性騷擾的加害人就是老闆,向公司申訴等於向加害人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後新增「權勢性騷擾」與「最高負責人」:不是直屬主管、下班後的騷擾、老闆娘與老闆的兒子都可能適用;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勞工局申訴,期限更長,調查期間還能要求調整職務。本文上集整理認定標準與申訴流程。
本系列(共 2 篇)
- 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上):權勢性騷擾怎麼認定、申訴要往哪裡送
- 加害人是老闆怎麼辦?(下):老闆與公司連帶賠償、懲罰性賠償金與自保做法
小婕28歲,在台中一家二十多人的室內設計公司做行政兼業務助理兩年。老闆是公司登記負責人,太太管人事。今年年初起,老闆常在下班後傳LINE,從「今天穿這樣很好看」到「晚上陪我吃個飯,順便談加薪」;尾牙散場後開車送她回家,在車上伸手摟她的肩。小婕婉拒之後,老闆開始在會議上冷言冷語,暗示「公司小,不適合的人不要勉強」。她想申訴,公司規定卻寫著「向負責人或人資提出」,一個是加害人,一個是加害人的太太。小婕心裡發慌:老闆就是公司,這種事要向誰申訴?告得成嗎?
答案是:可以申訴,也可以求償,法律特別為「加害人是老闆」開了另一條路。本站先前的〈這不是玩笑:認識職場性騷擾,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談一般職場性騷擾的定義與申訴,本文分上下兩集,只深挖加害人是老闆、最高負責人時的三個問題:權勢性騷擾怎麼認定、申訴往哪裡送、老闆和公司各要賠多少。
一、老闆對員工性騷擾,為什麼叫「權勢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民國112年(2023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新增「權勢性騷擾」與「最高負責人」兩個概念,就是為了處理加害人握有權力、內部申訴形同虛設的情形。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用白話來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上對下的指揮監督關係,而且行為人利用這層關係或職務上的機會騷擾,就是權勢性騷擾。老闆對員工,是最典型的權勢關係。
(一)不是直屬主管,也可能構成權勢性騷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24號判決(民國114年12月31日宣判,是否確定仍待確認)中,被告是某外商公司的集團售後服務總監,不是被害人的直屬主管,但他是高階主管會議成員,對全體員工的考績與薪酬有審核決定權。法院認為這已是「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加上行為發生在辦公環境與業務宴會,是利用職務機會,構成權勢性騷擾。
(二)下班後的騷擾,老闆一樣要負責。
性平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規定,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適用本法。一般同事之間的下班時間騷擾要「持續性」才適用性平法,老闆則沒有這個限制,深夜的LINE訊息、下班後的車上行為都在射程內。這一項自民國113年(2024年)3月8日施行。
(三)誰是「最高負責人」?
老闆娘、老闆的兒子也可能算。
性平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把法人、合夥等組織的「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都列為最高負責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3項進一步規定,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且現任或曾任董事、持有20%以上股份、或是代表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等情形之一者,可以認定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
勞動部民國115年(2026年)7月13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14301號訴願決定中,行為人是公司總經理兼董事,又是董事長的兒子。他主張自己不是對外代表人;勞動部認為他實質掌握人事與業務決定權,又是代表人的四親等內血親,仍屬最高負責人,維持臺北市政府權勢性騷擾成立的認定。
二、老闆就是公司,申訴要往哪裡送?
(一)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用白話來說,原則上先向公司申訴,但加害人是老闆時可以跳過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在台中就是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6條,申訴要用書面,載明事實與證據。
(二)申訴期限比一般性騷擾長。
依性平法第32條之1第2項第2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的,自知悉時起3年內、自行為終了起7年內都可以申訴。同條第3項第2款另規定,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還可以在離職之日起1年內申訴,但行為終了超過10年不受理。在職時不敢聲張的人,離職後仍有一年的機會。
(三)由勞工局調查,不配合另外罰。
依性平法第32條之2第1項、第2項,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時可以請專業人士協助,必要時請警察機關協助;被申訴人與申訴人都應配合調查、提供資料。前述申訴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力不對等的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依性平法第34條第3項,這類案件調查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的特殊案件外,得不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為處分,不服者可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四)老闆被認定性騷擾,罰鍰1萬元到100萬元。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2項規定,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勞動部民國115年(2026年)3月6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24073號訴願決定中,某公司代表人在尾牙遊戲中當眾對員工說「我愛你」、評論員工外貌,經新北市政府認定性騷擾成立,處法定最低額1萬元,訴願駁回。
前述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14301號訴願決定則提醒:臺北市政府原本對那位總經理裁罰25萬元,但騷擾行為發生在民國113年(2024年)3月8日第38條之2施行前,勞動部先撤銷裁罰,重為處分後只認定性騷擾成立、不再罰鍰。行政罰只能處罰施行日之後的行為。
(五)調查期間可以要求調整職務,公司不得拒絕。
性平法第13條之1允許雇主在調查期間,對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且有必要的被申訴人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但老闆不會停自己的職。所以性平法第32條之2第5項改從被害人著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以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直到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第38條之1第5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第36條並禁止雇主因受僱者提出申訴而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那麼,老闆被認定性騷擾之後,民事上他和公司各要賠多少?公司能不能主張「那是老闆個人行為」而免責?權勢性騷擾的懲罰性賠償金是幾倍,修法前的行為能不能請求?這些問題,我們下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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