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期滿復職

育嬰留停期滿想回去上班,公司可以拒絕復職嗎?(下):拒絕復職的程序、勞工救濟與自保建議

育嬰留停期滿公司拒絕復職,必須有法定事由、經主管機關同意、30日前通知並發給資遣費,少一步都站不住腳。本文下集整理勞工的四條救濟路:留存書面、向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與損害賠償,提醒簽字前的注意事項,並給勞工與雇主實務建議。

本文目錄
  1. 一、拒絕復職的程序,以及勞工的四條救濟路
  2. 二、給怡君的實務建議,也給老闆的提醒
  3. 常見問題
本系列(共 2 篇)
  1. 育嬰留停期滿想回去上班,公司可以拒絕復職嗎?(上):性平法第17條四種理由與法院判決標準
  2. 育嬰留停期滿想回去上班,公司可以拒絕復職嗎?(下):拒絕復職的程序、勞工救濟與自保建議

上集我們談了怡君育嬰留停期滿想回去上班,卻被公司以「位子有人」「業績不好」為由要求改調理貨、減薪或資遣的處境,整理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只允許雇主以四種理由拒絕復職、而且要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及法院對「位子有人」「當場簽合意終止」「復職當天降職減薪」等常見狀況的判斷。這一集接著談:雇主拒絕復職必須走完的程序、勞工的四條救濟路、簽字之前該注意什麼,最後給怡君和老闆各自的實務建議。

一、拒絕復職的程序,以及勞工的四條救濟路

(一)雇主要走完的程序。

第一,確認有第17條第1項四款事由之一,並備妥證據,例如整體營收下滑,而不是單一部門不佳。

第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第三,於30日前通知勞工。

第四,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少了任何一步,拒絕復職就站不住腳。

(二)勞工可以怎麼做。

第一,留下書面紀錄。期滿前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明確表示「我要在某日復職」,公司的回覆、調職通知、要求簽署的文件全部保存。前述判決,法院都是靠調解紀錄、錄音譯文、復職申請書上的批示認定事實。

第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21條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違反第21條,依第38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前述民事判決都參考了性平會的審定書,這份審定書在後續訴訟中分量很重。

第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決定要「回去」還是「離開」。想回去的,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民法第487條請求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期間的薪資,必要時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想回去的,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但要注意同條第2項的30日期限,而且要白紙黑字寫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不要只說「希望公司資遣我」,前述113年度那位會計就是因此失去資遣費。

第四,請求損害賠償。依第26條、第29條,可請求財產上損害(例如被扣掉的加給)與非財產上損害,前述案例分別判賠10萬元與3萬元。

(三)簽字之前想清楚。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判決的勞工,公司原本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拒絕復職,法院也認定這個拒絕違反第17條;但公司隨後與她協商,她簽回離職通知書並收下34萬3,466元資遣費,未表示保留。最高法院認為雙方已另行合意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法律並不禁止這種合意,勞工事後再爭執已經來不及。與105年度勞上字第20號的差別在於:一個是當場31分鐘內被迫簽字,一個是拒絕後另行協商、自願簽回並領錢。如果打算爭執,在簽任何文件或領任何款項前,書面聲明「不同意終止契約、保留爭執權利」。

二、給怡君的實務建議,也給老闆的提醒

回到怡君。第一,「位子有人」不是理由,「業績不好」必須是整體業務緊縮且經勞工局同意,公司兩樣都沒做到。第二,理貨職務月薪從3萬8千元降到3萬2千元是明顯的不利變更,她可以拒絕,拒絕不等於曠職。第三,書面表明要回原職,並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申請調解;在此之前不要簽任何同意資遣或自願離職的文件。第四,想清楚是要回去,還是帶著資遣費走,兩條路的請求方式與時限不同。

對老闆與人資,三件事要記住。第一,育嬰留停期間補的人,契約上寫清楚是替代人力,不要在原員工回來前把替代人力改成正職接任原職。第二,真的有組織調整,先徵得員工書面同意,薪資與職等不能降,並留下協商紀錄。第三,真要拒絕復職,四款事由、主管機關同意、30日前通知、資遣費,一樣都不能少;用「簽合意終止」繞路,法院看得出來。

無論是勞工還是雇主,在回覆復職申請、簽署任何終止文件或提起申訴之前,建議先帶著留停申請書、公司往來訊息與調職通知諮詢執業律師,確認自己站在哪一邊的判決上。

常見問題

Q1:育嬰假回來被調職,薪水沒變,可以拒絕嗎?

A:復職依法是回復原有工作,雇主要調職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並符合調動五原則。薪資不變、職務相當且事前有明確約定時,曾有判決認為合法;未經同意、職務降級或加給減少,法院多認定為違法的不利處分,勞工可以拒絕並申訴。

Q2:育嬰留停期滿被資遣,公司要符合什麼條件?資遣費怎麼算?

A:雇主必須有第17條第1項的四款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且應於30日前通知。勞退新制年資每滿一年發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於終止後30日內發給。欠缺這些要件的資遣,勞工可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

Q3:公司不讓我回原職,可以申訴嗎?會罰多少?

A: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台中是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由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違反第21條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民事上還可請求薪資、加給差額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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