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名為委任、實為僱傭」?醫師駐診契約的定性陷阱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7.06 更新 2026.07.06 閱讀時間 約 3 分鐘

醫師簽下「委任契約書」,卻要排班、穿制服、開會?契約名稱不算數,法院看的是「從屬性」。本文從人格、經濟、組織三面向,拆解名為委任、實為僱傭的駐診契約,並說明定性為僱傭後的法律效果與自保之道。

本文於 2026 年 7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王醫師剛完成專科訓練,收到某醫療體系遞來的一份「委任契約書」。他心想,委任嘛,就是雙方平等合作,自己保有專業自主。沒想到簽約後,他必須配合診所排班、穿著體系規定的醫師服、參加院務會議。他不禁懷疑:這真的是委任契約嗎?

一、契約怎麼定性?看實質,不看名稱

民法第482條規定: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28條則規定: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用白話來說,僱傭就像上班族領薪水,聽老闆指揮做事;委任則像請律師打官司,受任人自己決定怎麼處理。兩者最核心的差別在於「從屬性」:僱傭強調受指揮監督,委任強調獨立自主。契約書上寫「委任」,法院會照單全收嗎?不會。實務見解明確指出,契約定性是法律問題,應由法院依實質內容認定,名稱不具拘束力。

二、三個面向,檢驗從屬性

(一)人格從屬性:契約要求醫師遵守院方規定、穿體系制服、配合排班,院方可因業務需要調整門診時間與地點,調班須經同意,並應義務參加院務會議。處處受指揮管理,欠缺獨立裁量空間。

(二)經濟從屬性:報酬採保障制加業績獎金,每診有固定金額,這是僱傭的典型特徵;委任通常按件計酬。執照費又按診數比例計算,未看足責任診次即依比例扣減,收入與勞務量高度連動,醫師並無自負盈虧的經營風險。

(三)組織從屬性:醫師被納入醫療體系運作,還須負責診治病患的健保抽審、申復等病歷作業,且不因契約終止而免責,工作與院方業務一體不可分。

依本件所參考之判決資料,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中,診所醫師雖簽訂「醫師合約書」,法院仍認定具三種從屬性而定性為僱傭;113年度勞上字第28號判決亦同此旨。因此,這份名為「委任」的契約,極可能被認定為僱傭契約。

三、定性為僱傭,就適用勞基法嗎?

這是最容易誤解之處。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衛生福利部已公告醫師(含駐診、主治醫師)不適用勞基法。但不適用勞基法不代表毫無保障:權利回歸民法僱傭節(第482條至第489條)與契約約定,並受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補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判決即肯認此旨。

那麼,醫師該如何自保?簽約前應逐條檢視排班、報酬與終止條款;若已簽約,務必保留薪資單、排班表、往來通訊,作為日後舉證從屬性之用。個案情形各異,採取行動前,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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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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