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怎麼領?中高齡員工職務再設計、留任與回聘的雇主補助一次看
員工滿65歲,雇主不強制退休而繼續僱用,符合比率、滿六個月且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可申請每人每月1萬3千元至1萬5千元的繼續僱用補助;職務再設計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本文為雇主與人資整理留任、回聘中高齡員工的補助條件、金額、申請期限,以及補助被追回的情形。
陳經理在台中一家42人的精密加工廠管人資。廠裡兩位做了二十多年的老師傅:阿木師傅明年要滿65歲,負責研磨,手藝沒人接得上,但膝蓋退化,久站和搬重物越來越吃力;阿坤師傅今年66歲,去年已經辦退休,老闆想請他回來帶新人。老闆丟下一句話:「人我都想留,你去查查政府有沒有補助。」陳經理心裡盤算: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到底怎麼領、一個人能領多少?幫阿木師傅改善工作站的錢,能不能也申請?
答案是:都有補助可以申請,但每一種的對象、金額和申請時點都不一樣,而且多半要「先申請、後執行」,事後才想到通常來不及。
一、員工滿65歲繼續留任,雇主可以領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
先分清楚兩個名詞。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3條,「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這部法律自民國109年(2020年)12月4日施行,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就是給雇主的誘因。
其中金額最高的是繼續僱用補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1條規定: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用白話來說,員工滿65歲,雇主本來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如果選擇不行使、讓員工繼續做,政府就補貼一部分薪資。
(一)誰可以申請。
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以下稱穩定就業辦法)第2條,雇主限於就業保險投保單位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政治團體及政黨不在內。
(二)要符合三個條件。
穩定就業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三)補助金額。
依穩定就業辦法第22條,按月計酬的員工,繼續僱用滿六個月,從第一個月起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部分,從第七個月起每人每月補助1萬5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十二個月。按月計酬以外的員工(例如時薪制),前六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70元、每月最高1萬3千元,第七個月起每小時80元、每月最高1萬5千元。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的月份不予列計。
以阿木師傅為例,雇主必須繼續僱用他滿六個月,才能一次請領前六個月的補助,第七個月起按季核發,實際金額以辦法第22條與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主管機關怎麼審?現行補助計畫的細節與補助被追回的案例
實際審查依勞動部「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辦理。這份計畫經勞動部民國115年(2026年)4月10日勞動發特字第1140517816號令修正,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重點如下。
(一)比率與人數門檻。
計畫第4點規定,繼續僱用年滿65歲的受僱者要達一定比率,比率及計算方式另以計畫附件一規定;而且該員工在滿65歲的前一年底,應已連續受僱達三個月以上,否則不計入。計畫第7點另規定,雇主僱用勞工總人數應至少達三人以上;雇主的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不計入,依穩定就業辦法第20條第2項也不能作為補助對象。
(二)申請與請領是兩個期限。
計畫第5點規定,各分署於每一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止,受理下一年度雇主申請本計畫;核准後,依計畫第10點,雇主應於符合資格條件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補助。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第11點)。補助期間自員工年滿65歲的翌日起算(第12點)。
(三)「原有薪資」怎麼認定。
依計畫第6點,是以該員工滿65歲的前一年底,往前推算連續受僱達三個月的平均薪資為準。以減薪作為留任條件,雇主就不符合補助資格。
(四)申請後不能做的事。
計畫第8點規定,自申請日起至請領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雇主不得強制該員工退休、終止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轉換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違反者,該員工不計入比率,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發補助。員工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雇主仍應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第17點)。
(五)違反其他勞動法令,補助會被追回。
穩定就業辦法第24條第1項列了七種不予核發、已發給要限期返還的情形,包括不實請領或溢領、未實質僱用、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以及「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不實請領或溢領者,主管機關還可以停止補助二年。
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25002084號訴願決定就是一個實例。一家食品公司繼續僱用一名滿65歲的員工,第一次請領六個月補助7萬8千元獲准;第二次請領9萬元時,勞動部查出這家公司在計畫受理申請起始日前一年內,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被處罰鍰累計三次,於是不予核發第二次補助,並撤銷原核准,限期繳回已領的7萬8千元。公司主張三次都只被罰最低額、不算情節重大,行政院沒有採納,駁回訴願。平日的勞動法令遵循,會直接影響補助領不領得到。
三、職務再設計、在職訓練到退休回聘:其他補助的金額與上限
繼續僱用補助只適用滿65歲的員工。45歲以上的中高齡員工,還有下面幾種措施可以用。
(一)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
每人每年最高10萬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穩定就業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依穩定就業辦法第12條,補助項目有五類: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像阿木師傅的情形,升降式工作檯、搬運輔助設備就屬於可以評估的方向。但同條第2項規定,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義務或責任的項目不予補助,法律本來就要求雇主做的安全設施,不能拿來申請。程序上,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到現場訪視(第14條);核定項目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要檢附核准函影本、領據、成果報告及支用單據申請撥款(第15條)。
(二)在職訓練:
訓練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依穩定就業辦法第4條及第6條,雇主指派中高齡或高齡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訓的課程,得申請訓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的補助,補助總額上限依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的金額。
(三)世代合作:
以表揚與獎金為主。依穩定就業辦法第17條及第19條,讓中高齡、高齡員工與年齡差距達十五歲以上的員工共同工作,績效良好的雇主得獲公開表揚及獎金,原則上每二年辦理一次。但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0條第2項,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
(四)退休準備與回聘傳承。
依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第3條,雇主為即將退休的員工辦理退休準備與調適課程、再就業的職涯諮詢或職業訓練等,同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依同辦法第5條,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申請講師鐘點費、場地費等補助,每位受僱用的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10萬元,每位雇主每年最高50萬元,受僱用的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兩種補助都要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受理期間內提出。阿坤師傅已經退休又逾65歲,回來帶新人,就屬於這一類。
四、實務自保建議
回到陳經理的工廠,可以這樣安排:
第一,先盤點名單與時程。列出未來兩年內滿65歲的員工,確認滿65歲前一年底是否已連續受僱三個月以上,並在受理期間內提出下一年度的申請,不要等員工生日過了才想到。
第二,留任條件寫成書面,薪資不要低於原有薪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強制退休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這是民國113年(2024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的內容。雙方談定延後到幾歲,應留下書面。對員工來說,補助的前提是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遇到雇主要求減薪才留任,可以據此協商。
第三,回聘已退休的高齡員工,可以用定期契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規定:「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契約期間、薪資、工作內容要寫清楚,並記得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同一件事只能領一種補助,平日法遵要顧好。穩定就業辦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申請繼續僱用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相同性質的津貼或補助;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也可能讓已領的補助被追回。補助方案涉及勞動契約調整時,建議在送件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65歲員工留任補助,一個人最多可以領多少?
A:依穩定就業辦法第22條,按月計酬者前六個月每人每月1萬3千元,第七個月起每人每月1萬5千元、最高補助十二個月。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的月份不列計。
Q2:中高齡職務再設計補助,什麼情況會被拒絕?
A: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以10萬元為限,但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義務或責任的改善項目不予補助;文件未於通知期間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已就同一事由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的補助,也不能重複領。
Q3:退休回聘的員工,雇主可以申請哪一種補助?
A:如果是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來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可以依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第5條申請,每位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10萬元,每位雇主每年最高50萬元,並應在公告的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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