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工會後被冷凍、調職怎麼辦

加入工會後被冷凍、調職怎麼辦(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怎麼申請、90日期限從哪天算

加入工會後被調職、冷凍,救濟管道不是勞工局調解,而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期限是知悉後90日內。下集整理申請書要寫什麼、法定時程、裁決期間的保護、裁決能命雇主做什麼、不服裁決要走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並給勞工與雇主各自的自保建議。

本文目錄
  1. 一、裁決怎麼申請:期限、文件、時程、效力
  2. 二、實務自保建議
  3. 常見問題
本系列(共 2 篇)
  1. 加入工會後被冷凍、調職怎麼辦(上):工會法第35條與法院認定不當勞動行為的標準
  2. 加入工會後被冷凍、調職怎麼辦(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怎麼申請、90日期限從哪天算

上集談到,阿誠在台中一家精密機械廠做了十二年品管技術員,加入企業工會、當選理事一個多月後,就被單獨調到倉儲部搬料、每月3,000元的技術津貼沒了、還被移出部門群組。我們整理了工會法第35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從「勞資關係脈絡」認定的三個重點:雇主不必有故意、看整體脈絡而非口頭理由、調職就算職級薪水不變也可能是不利待遇。這一集接著談救濟程序:裁決向誰申請、90日期限怎麼算、申請書怎麼寫、要走多久,以及不服裁決該走哪條路。

一、裁決怎麼申請:期限、文件、時程、效力

(一)向誰申請、誰可以申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基於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的裁決申請,準用相同程序。也就是說,不論是解僱、降調、減薪,或是調職、冷凍、不利考績,都是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不是向地方勞工局;工會本身也可以當申請人。

(二)期限:

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的次日起90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逾期應作成不受理決定(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基於解僱、降調、減薪(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申請的不受理決定,依第41條第2項不得聲明不服;基於調職、冷凍等其他不利待遇(第35條第1項)申請的不受理決定,依第51條第3項可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對阿誠來說,90日從看到調職公告的次日起算,不是從津貼被扣的那個月起算,更不是等勞工局調解完再算。

(三)申請書要寫什麼、要備幾份。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申請應以書面為之,載明兩件事:第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雇主為法人者寫名稱、代表人及營業所,有代理人者一併寫明;第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3條另要求,除申請書外,相關書面說明或附屬文件應提出五份正本,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委任代理人要附委任書狀。申請書格式可在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網站下載。

(四)程序時程:

法律訂有明確天數。

第一,勞動部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第44條第1項)。

第二,裁決委員會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調查事實與證據,應於指派後20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20日(第44條第2項);調查可以通知當事人說明,也可以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事業單位訪查。

第三,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調查報告作成後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30日內作成裁決決定,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延長,最長30日(第45條)。作成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第46條第1項)。

第四,裁決決定作成後,勞動部應於20日內送達裁決決定書(第47條第2項)。

要注意兩個陷阱: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視為撤回申請(第44條第5項);雙方就同一爭議達成和解或經調解成立,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決定(第44條第6項)。

(五)裁決期間的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第42條則規定,就解僱、降調、減薪(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民事爭議申請裁決時,裁決的申請除經撤回者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消滅時效因而中斷;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六)裁決可以命雇主做什麼。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裁決處分「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常見的救濟命令是回復原職、補發薪資或津貼、撤銷考績重評、公告裁決主文。雇主不照辦,依工會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款者還可以限期改正、按次連續處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的案例,就是航空公司把工會幹部從空服員調為貨運管制員,裁決認定調職無效、命7日內復職,公司以已提起行政訴訟為由不履行,勞動部依當時法定最低額裁罰6萬元並限期改正,法院認為裁決未經撤銷前仍有效力,公司不得拒絕履行,駁回公司之訴。

(七)不服裁決決定,走哪條路。

這裡最容易搞錯,分兩條路。

第一條,關於解僱、降調、減薪「是否無效」(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的部分,屬於私權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當事人應於裁決決定書送達30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沒有起訴,視為雙方依裁決決定達成合意,裁決書送法院核定後,依第49條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0號判決即指出,裁決確認解僱無效的部分,不服者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法院無審判權。

第二條,關於「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以及救濟命令(工會法第35條第1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的部分,是行政處分。依第51條第4項,不服者應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不受理決定則是30日內訴願。

二、實務自保建議

對阿誠這樣的勞工:第一,把時間軸整理成一張表,入會日、當選日、調職公告日、津貼停發月份、被移出群組的截圖、同批調動名單,這些「間接事實」就是裁決會與法院認定脈絡的素材。第二,從知道調職的次日起算90日,寧可早不要晚;可以先申請裁決,不必等勞工局調解。第三,請求事項寫具體,例如確認調職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命回復原職、補發技術津貼、公告裁決主文。第四,考慮由工會一起當申請人,直接主張第5款。

對雇主與人資:第一,涉及工會會員或幹部的調動、考績、懲處,都要有書面的業務必要性,並能說明為什麼是這個人、這個時點。第二,對工會會員與非會員、對不同工會,處理標準要前後一致,法院最在意的是「同種事例的處理方式前後是否不同」。第三,收到裁決決定書,要嘛期限內履行,要嘛期限內走對救濟管道,拖著不理只會再被罰。不論是勞工要申請裁決,或雇主收到申請書繕本要在7日內提出書面說明,建議採取行動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工會法第35條說調職無效,是所有調職都無效嗎?

A:不是。第35條第2項直接無效的是「解僱、降調、減薪」三種。一般調職如果職級薪資未變,屬於第1項第1款的「其他不利之待遇」,不是當然無效,而是由裁決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2項命雇主回復原職;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04號判決已肯認這種調職可以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2: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90日期限從哪天起算?

A: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2項,從知悉違反事由或事實發生的次日起算90日,逾期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決定;基於解僱、降調、減薪申請的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基於其他不利待遇申請的不受理決定可於30日內訴願。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不會讓90日暫停,建議兩者並行或直接申請裁決。

Q3:不當勞動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公司說是正常人事調動就沒事嗎?

A:法院看的是整個勞資關係脈絡:勞工在工會的地位、雇主平時對工會的態度、不利待遇的程度與時點、對同種事例的處理是否一致。雇主不需要有故意,只要對行為可能阻礙工會活動有所認識就夠;「正常人事調動」必須有客觀資料支撐,說不出為什麼只調這個人、挑這個時點,就很難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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