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東西、業績沒達標可以從薪水扣?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與合法扣款
薪水被扣款合法嗎?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只有法令另有規定(勞健保自付額、所得稅扣繳、法院強制執行)或勞雇雙方真正合意的扣款才例外。本文整理罰款、業績未達、打破東西求償三種常見扣薪的法律效果、民法抵銷的限制、法院的比例原則審查,以及違反第22條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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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句話區分:勞基法第26條禁止的是「預扣」,事情還沒發生或責任還沒確定,雇主先把錢留下來當保證;本文談的是第22條第2項的「全額給付」,事情已經發生了,雇主能不能事後直接從薪水扣、能不能主張抵銷。前者請看本站另一篇「老闆可以扣我薪水嗎?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小威在台中一家連鎖餐廳當外場,月薪 36,000 元。上個月他端餐時打破一組餐盤,店長說進價 3,200 元要他賠;月底門市業績沒達標,店長又依「門市管理辦法」對每位外場開了 2,000 元的「業績罰款」。發薪日小威看到薪資單,實領少了 5,200 元,薪資表上只寫「其他扣款」。他沒有簽過任何同意書,只是到職時被告知「公司規定都在管理辦法裡」。小威想知道:打破東西真的可以直接從薪水扣嗎?業績沒達標的罰款又是哪來的依據?
答案是:兩筆都不能直接扣。打破餐盤的賠償,要先確定小威有沒有責任、該賠多少,雙方沒爭議才能談扣款;業績罰款是雇主單方訂的懲戒金,法院多認為無效。
一、什麼是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哪些扣款是「法令另有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用白話來說,薪資單上寫多少,就要一毛不少直接發給勞工本人;雇主想少給,只有兩條路:法令允許,或勞工真正同意。
「法令另有規定」實務上主要是三類:
(一)勞健保自付額。
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
(二)所得稅扣繳。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
(三)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的扣押命令。
勞工欠債被強制執行,法院對雇主核發扣押命令,雇主必須依命令扣下並解繳。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若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生活所必需以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計算,所以能扣的只是薪資超出這條線的部分。
除了這三類,其他所有扣款都要回到「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來檢驗。
二、什麼樣的「約定」才算數?法院用三個標準看
(一)事由、金額、責任歸屬都要明確且無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一百次的指標判決)指出,工資扣減的特約是對工資保護原則的排除,事涉勞工生存基礎,雇主不得以勞工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所生的債權,與工資債權逕為扣減抵銷;雇主依雙方商定結果由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固然不是法所不許,但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均須明確而無爭議」,任一項有爭執,就不是雇主單方面能認定的,應循協調或司法途徑解決。該案雇主用「員工勤惰管理辦法」規定遲到每分鐘扣 10 元、每次再扣 50 元,勞工遲到 10 分鐘被扣 300 元,法院算出扣薪比例是未出勤時間比例的約 17 倍到 22 倍,認定顯屬過當,罰鍰 2 萬元維持。
(二)勞工的同意要出於真意,不能是為了保住工作的形式簽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實務上被引用逾一百次)說明,勞工同意雇主扣減工資,性質上是免除雇主的債務,對勞工不利,如果沒有明確而客觀存在的合理性,很難想像勞工有同意的自由意思,所以約定是否有效要採嚴格慎重的標準。該案約定每月遲到累計超過 30 分鐘後每分鐘扣 10 元,勞工遲到 208 分鐘被扣 1,780 元,但依比例只能扣 577 元,法院認定溢扣的 1,203 元違反第22條第2項,並指出縱使約定成立,也因權利濫用及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薪資表上簽名不等於同意扣款。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判決的雇主主張,工程師曾同意負擔製程耗損的一半,之後由會計把扣款寫在薪資表上,勞工「查看無誤簽名」。法院認為,雇主負全額給付義務,主張雙方另有約定的事實應由雇主舉證;薪資表雖有簽名,但沒有任何「同意扣款」的記載,單純簽名未必代表同意扣款,判雇主返還累計扣掉的 13,710 元;這也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132,986 元也有理由。
三、罰款、業績未達、打破東西求償:三種扣法分開看
(一)罰款:
金錢懲戒是違約金,金額不能雇主單方訂。前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明白說,雇主依勞基法第71條可以訂工作規則、對違規勞工懲處,但金錢性質的懲戒措施在私法上是民法第250條以下的違約金,賠償的計算與數額「不得由雇主單方片面決定」,只有雇主確實因勞工違約受有損害時才談賠償,而且不得逕行扣發工資。該判決並引用勞委會 82 年 1 月 5 日(82)臺勞動一字第50325號函:事業單位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規定損害賠償,但賠償的計算及額度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規定,賠償方式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不得逕行扣發工資。所以「遲到罰 100」「業績未達罰 2,000」這類寫在管理辦法裡的罰款,直接從薪水扣,就是違反第22條第2項。
(二)業績未達:
勞工已經提供勞務,扣底薪等於單方減薪。工資是勞務的對價,勞工按時上班、做完工作,底薪就已經賺到了。雇主要讓報酬與業績連動,正確做法是在勞動契約裡寫清楚薪資結構:底薪多少、獎金依什麼公式計算,沒達標就是「沒領到獎金」,不是「從底薪扣錢」。契約只寫月薪 36,000 元,雇主事後以業績未達為由扣款,這是變更工資,未經勞工同意就違反第22條第2項;反過來說,薪資結構本來就是「底薪加業績獎金」且公式事前講明,那只是獎金算出來比較少,不是扣薪。
(三)打破東西的損害賠償:
能不能用民法第334條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雇主常主張:我對勞工有 3,200 元賠償債權,勞工對我有工資債權,兩邊都是錢,直接抵銷。法院的態度分三層:
第一,賠償責任與金額還沒確定,就不能抵銷。打破餐盤是不是勞工的過失?是否正常耗損?進價 3,200 元有沒有折舊?勞工只要爭執其中一項,就應該協調或起訴,不能先扣再說。
第二,就算確定,直接從工資扣,多數法院認為與預扣無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384號判決指出,雇主就應給付的工資屆期不發,事後才主張抵銷,實質上與勞基法第26條禁止的預扣並無不同,也違反第22條第2項,因此雇主所負的工資債務屬於民法第334條第1項「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該案雇主以員工任職未滿三年應繳回車款補助為由,從資遣費、預告工資和當月薪資扣掉 10 萬元,法院判全額返還。
第三,即使採較寬的看法,也有底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前述判決引用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違約或損害已經發生,也必須雇主所得請求的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才可以與工資抵銷;勞工不承認金額,雇主就應透過訴訟求償,仍不得扣留工資。另外民法第338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工資中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屬於勞工生活所必需的部分,連法院都不能扣押,雇主自然不能拿來抵銷。
回到小威:3,200 元的餐盤,雇主要先確認責任與金額,他同意並簽了載明事由與金額的書面,才能談從薪水扣;他不同意,雇主的路是調解或起訴。2,000 元的業績罰款,是管理辦法單方訂的懲戒金,直接扣就是違法。
四、違反第22條第2項的後果
對雇主來說,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2條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高 150 萬元。第80條之1第1項還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前面兩則行政法院判決的雇主,一個對兩名勞工合計扣了 670 元、一個溢扣 1,203 元,罰鍰都是 2 萬元,還被公布名稱;金額小,不代表主管機關不會罰。
對勞工來說,被違法扣的錢可以依勞動契約與第22條第2項請求補發,這是工資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時效五年;扣薪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時,還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就是這樣的結果。
五、勞資雙方的實務自保建議
給小威這樣的勞工:
第一,到職時看清楚薪資結構,底薪、獎金、業績公式有沒有寫在契約裡;只寫總額的,事後任何「業績扣款」都站不住腳。
第二,薪資單出現「其他扣款」,當月就以 LINE 或電子郵件書面要求說明事由與計算方式,保留薪資表與對話紀錄。
第三,被要求簽「同意扣款」時,確認文件有沒有寫明事由、金額、責任歸屬;空白或概括的同意書不要簽。
第四,確認扣款違法後,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檢舉;金額大或牽涉終止契約的,行動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給雇主與人資:
第一,管理辦法裡的金額罰款條款全部拿掉,改用記過、考績、不發全勤或績效獎金等不動到已賺工資的方式處理紀律,這正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指對勞工損害較少的手段。
第二,遲到、早退只能按未出勤時間比例扣,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再除以 60 就是每分鐘工資,超過比例即違反第22條第2項。
第三,勞工造成損害要求償時,先確認責任與金額,取得勞工簽名載明事由、金額與分期方式的書面;有爭執就走調解或訴訟,不要從薪水扣。
第四,業績連動的薪資在契約中寫明獎金公式,薪資明細分列底薪與獎金。扣薪制度牽涉全公司,設計前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業績未達,公司可以扣薪嗎?
A:不能扣底薪。勞工已提供勞務,底薪就已賺到;業績只能在契約事前約定的獎金部分反映。契約只寫月薪總額而事後以業績為由扣款,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工可請求補發,主管機關可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Q2:打破東西、弄壞公司設備,賠償可以直接從薪水扣嗎?
A:責任與金額未確定前不能扣;確定後也要勞工真正同意並簽署載明事由與金額的書面,才能從工資扣。勞工不同意的,雇主應循調解或訴訟求償。多數法院認為雇主逕自從工資扣款主張抵銷,實質上與預扣無異,屬於民法第334條第1項「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的情形。
Q3:遲到扣薪的比例怎麼算才合法?
A:只能扣未出勤時間對應的工資。月薪 36,000 元,每分鐘工資 2.5 元(36,000 除以 30 除以 8 除以 60),遲到 10 分鐘只能扣 25 元;「每分鐘扣 10 元」「每次扣 100 元」這類固定罰款,超過比例的部分無效,法院已有多則判決認定違反第2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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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撰寫當時法令,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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