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實習合法嗎?實習生、建教生、技術生誰有勞基法保障一次看
無薪實習合法嗎?關鍵不在名稱,而在有沒有從屬性:實習生若打卡排班、受指揮做正職的工作,就是勞工,時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115年196元,116年起205元)。高職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技術生則準用勞基法工時與職災補償。本文從學生與企業兩方說明三種身分的保障。
小芸是餐旅系大三學生,這學期由學校安排到台中一家飯店實習六個月。報到第一天,人資主管就說:「實習是修學分,不是上班,所以沒有薪水,每個月給 5,000 元實習津貼,勞保也不用保。」實際上,小芸每週排班五天,上下班要打卡,站櫃檯、整理客房、支援宴會廳,和正職員工做一樣的事,遲到還會被扣津貼。小芸心裡納悶:掛著「實習生」三個字,就真的可以不給薪水嗎?
答案是:不一定。無薪實習合不合法,看的不是契約上寫「實習」還是「僱傭」,而是實際上有沒有「從屬性」。像小芸這樣被排進班表、受主管指揮、替飯店服務客人,很可能已經是勞工,飯店應該給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薪水並依法加保。至於未成年學生打工的年齡與工時限制,屬於另一個問題,本篇只談實習生、建教生、技術生這三種身分的區分與保障。
一、無薪實習合法嗎?先看有沒有「從屬性」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6款規定: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用白話來說,只要是在聽命於公司的狀態下提供勞務、換取報酬,就是勞工,不會因為公司把他叫做實習生、學員而改變。
(一)名稱不算數,看實際怎麼做。
勞動部民國108年(2019年)11月19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8698號函訂定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第2點指出,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第3點列出的判斷要素,包括工作時間、地點與方法是否受指揮或管制、能否拒絕指派的工作、是否接受考核與懲處、是否納入組織與同事分工等。
(二)大專校外實習,法規也用「有沒有提供勞務」來分。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同條第1項第3款另規定,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則應為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所以實習大致分成兩種。
第一種是單純學習型:學生觀摩、由專人教學,企業沒有把學生當人力使用,這不是勞動契約,不給薪水並不違法。第二種是有工作事實的實習:學生被排進班表、替企業創造營收,這時就是勞工,工資、工時、保險都要照勞基法來。小芸的情形明顯偏向第二種。
二、法院怎麼判斷實習生是不是勞工?
(一)校外實習合約,也可能同時是勞動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70號民事判決的案例,是科技大學學生依學校、餐飲公司、學生三方簽訂的校外實習合約,到餐廳擔任外場服務生,每月領實習津貼 27,000 元。公司主張實習以學習技能為目的,雙方沒有僱傭關係。法院認為,學生的工作地點與時間由公司決定,出勤要打卡,不負擔經營盈虧,公司還為她編列員工代號、納入組織,具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的從屬性;即使她同時具有學生身分,也不影響契約兼有僱傭性質,仍受勞動法令保障。不過法院也認定該合約是定期契約,學生後來未依通知復工,公司以曠工為由終止契約被認定合法。被認定是勞工,權利與義務是一起來的。
(二)叫做「實習生、技術生」,實際在服務客人,就是勞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美髮店主張員工只是來學技術的實習生、技術生,每月發的是生活津貼而不是工資。法院查明,她實際為店內客人洗髮、剪髮、燙髮,店家還以「設計師」名義替她打廣告招攬客人,出勤要打卡,遲到會被降低津貼,認定雙方具有從屬性、存在勞動契約。一審判決店家應補發基本工資差額 114,278 元等款項共 170,278 元,另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20,400 元。
(三)真的以學習為主、不受管理,法院也會認定不是勞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的案例,是實習生主張公司應依基本工資時薪補發工資。法院認為,該實習計畫以學員自治、自由創作為運作方式,實習公約載明是無薪實習;實習生不用打卡,居家期間作息可自行決定,產出是自主學習成果,公司也沒有拿去對外營利,雙方不具從屬性,駁回請求。實習生上訴後,同院112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
三、技術生、建教生的保障有哪些?數字一次看
(一)技術生:
勞基法第八章的特別身分。勞基法第64條第2項規定: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同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技術生的規定。
技術生的保障重點如下。第一,雇主要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勞工保險等事項,並送主管機關備案(第65條第1項)。第二,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第66條)。第三,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第68條)。第四,訓練期滿留用時,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待遇,約定的留用期間不得超過訓練期間(第67條)。第五,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的規定,於技術生準用;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69條)。
罰則方面,違反第65條第1項、第66條至第68條,依勞基法第79條第3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招收未滿十五歲且非國中畢業的人為技術生,違反第64條第1項,依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要留意的是,技術生章沒有明定生活津貼的最低數額,但技術生必須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法簽約備案;如果實際上是在替店家做生意,就會像前面橋頭地院的案例一樣,被認定為勞工。
(二)建教生:
高職學生適用專法。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下稱建教生法)第37條規定,該法施行後,勞基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學生準用技術生的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建教生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最低工資法第18條規定,該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最低工資之規定。115年(2026年)每月最低工資為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建教生法第22條第3項、第4項另規定,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訓練時間方面,建教生法第24條規定,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繼續受訓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休息;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機構違反時,應就違反的時數發給該時數換算之生活津貼二倍的賠償金。
罰則方面,生活津貼低於基本工資、未按月全額給付、預扣津貼,或違反訓練時間規定,依建教生法第32條第1項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三)保險怎麼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3項規定,勞基法規定之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以及建教生法規定之建教生,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參加職災保險;依第13條第1項,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建教生法第21條第1項第6款另規定,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有工作事實的大專實習生既然是勞工,雇主同樣應依法加保;未依規定辦理職災保險投保手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實務自保建議
給小芸這樣的實習學生:
第一,先看學校與企業簽的實習合約,確認寫的是「實習獎學金」還是「薪資」、有沒有寫明實習時間、保險與爭議處理方式。
第二,保留班表、打卡紀錄、主管指派工作的訊息與津貼入帳紀錄。將來要主張自己是勞工,這些就是從屬性的證據。
第三,發現自己被當成正職人力使用,先向學校的校外實習委員會或輔導老師反映;協調不成,可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給企業與店家:
第一,想收單純學習型的實習生,就要真的以教學為主:有實習計畫、有專人指導,不把學生排進營運班表,不拿學生的產出去營利。
第二,需要學生實際提供勞務,就依勞基法辦理:薪資不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115年每月 29,500 元、每小時 196 元;116年起每月 30,900 元、每小時 205 元),到職當日加保,依法給付加班費並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三,招收技術生或建教生,書面訓練契約、備案(備查)、人數上限與訓練時間都要到位,生活津貼不得預扣。
實習身分的認定要看個案事實,同一份合約在不同的管理方式下,結論可能完全不同。對實習條件有疑問,或已經收到勞動檢查通知、調解通知,建議在簽約或回應之前先諮詢執業律師。
常見問題
Q1:實習生有勞基法保障嗎?
A:看有沒有從屬性。實習生如果受公司指揮監督、打卡排班、實際提供勞務並領取報酬,就是勞工,適用勞基法與最低工資;如果只是觀摩學習、不受出勤管理,則不是勞動契約。
Q2: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
A:不可以。建教生法第22條規定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5年(2026年)每月最低工資為 29,500 元,且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不得預扣。機構違反可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Q3:實習生在實習場所受傷,有勞保或職災保險嗎?
A:技術生與建教生依法準用職災保險,到職當日生效。有工作事實的大專實習生屬於勞工,企業應依法加保;單純學習型的實習生,則由學校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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