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不只被罵才算!職場霸凌五種法定態樣全解析(上集)

作者 廖啟彣律師(凱文律師) 發布 2026.08.02 更新 2026.10.04 閱讀時間 約 6 分鐘

2026年7月1日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上路,明文定義五種霸凌態樣。本文上集解析前三種:冒犯是羞辱人格而非指正工作;威脅是以不相當手段逼人服從;冷落則是已讀不回、開會跳過的消極型霸凌——沒罵你一句,也可能違法。

本文於 2026 年 8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阿明是公司裡資歷五年的專員。三個月前,他在會議上對部門的新專案提了不同意見,此後一切都變了:主管交辦工作不再找他,他傳去的工作訊息永遠已讀不回;開會輪到各組報告時,主管的目光總是直接跳過他;他在走廊上打招呼,主管當作沒聽見。阿明沒有被罵過一句話,卻覺得自己在辦公室裡像個透明人,晚上開始失眠,假日一想到星期一要上班就胃痛。他問自己:主管從頭到尾沒有罵我,這樣也算職場霸凌嗎?

答案是:可能算。而且從民國115年(2026年)7月1日起,這件事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職場霸凌,法律怎麼定義?

過去「職場霸凌」四個字雖然人人會講,法律上卻沒有明文定義,法院只能透過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逐案處理。這次立法院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自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要特別提醒的是,這次修的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不是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是勞動部與各地方勞政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法定定義如下:

「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用白話來說,構成職場霸凌原則上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第一,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最常見的就是主管對部屬;第二,行為逾越了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第三,持續以不當的言詞或行為對待;第四,造成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四個條件原則上缺一不可,但如果情節重大,例如當眾嚴重辱罵,單單一次也可能成立。

條文裡點名了五種典型態樣: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這五種態樣,正是勞工辨識自己處境、主管檢視自己言行最重要的一把尺。那麼,這五種態樣具體長什麼樣子?

二、態樣一:冒犯——羞辱的是人,不是事

(一)什麼是冒犯

冒犯,指以言語羞辱、貶低、嘲諷或不當玩笑對待他人,使對方感到被貶抑。實務上常見的情境包括:會議中當眾說「這種程度也敢領薪水」、「重講幾次還不會」;拿外貌、口音、性別或私事開貶損性的玩笑;用貶低性的綽號稱呼同事,或反覆嘲諷其工作表現。

(二)界線在哪裡

對勞工來說,辨識的關鍵是:對方針對的是「工作成果」還是「你這個人」。主管指出報告數據錯在哪裡、要求改善,即使語氣嚴厲,仍屬指正;但如果話鋒轉向你的人格、外貌、私事,例如當眾嘲笑你的學歷或口音,性質就變了。

對主管來說,自保之道是給回饋時「對事不對人」:具體指出行為與結果的問題,避免任何人身評價。「這份報表有三個數字錯了,請今天下班前更正」是管理;「你腦袋到底裝什麼」則可能是冒犯的開始。

三、態樣二:威脅——讓你因恐懼而服從

(一)什麼是威脅

威脅,指以恐嚇、不利處分或肢體舉動施壓,使對方因恐懼而服從。常見情境包括:「你再頂嘴,考績就準備好看」之類的恫嚇;以調職、資遣、扣獎金等不相當的手段逼迫服從;以及摔東西、拍桌、逼近等肢體威嚇動作。

(二)界線在哪裡

這裡有一個勞工和主管都容易混淆的地方:主管「告知制度上的後果」並不是威脅。依公司規定告知員工,違規可能進入考核或懲處程序,屬於正當管理;但如果是以不相當的手段恐嚇施壓,例如把「叫你做就做,不然明年考績丙等」掛在嘴邊,就逾越了合理範圍。

對主管的自保建議是:涉及考核、懲處的談話,引用明文規定、說明程序依據,並留下書面紀錄;千萬不要把人事權當成逼人聽話的籌碼。實務上曾有雇主以報復性調動施壓爭取權益的員工,被法院認定構成持續性職場霸凌,判賠慰撫金20萬元。

四、態樣三:冷落——最容易被忽略的消極型霸凌

(一)什麼是冷落

回到開頭的阿明。冷落,指刻意忽視、不予回應或不給必要協助,使對方難以完成工作或感到被排除。常見情境包括:刻意已讀不回必要的工作訊息、不給指示,導致部屬無法完成任務;開會時故意跳過某人、不讓他發言;對他的招呼、提問長期視而不見。

(二)界線在哪裡

要注意的是,主管偶爾因為忙碌沒有即時回覆訊息,並不構成冷落;關鍵在於「刻意、持續」地忽視,而且已經影響到工作的執行。阿明的處境之所以可能構成霸凌,正是因為主管的不回應是針對性的、持續三個月的,而且讓他難以推進工作。

對勞工來說,冷落型霸凌的困難在於「沒有一句罵人的話可以錄音」,因此更要留存客觀紀錄:已讀不回的訊息截圖、被排除在必要會議之外的通知紀錄、因得不到指示而延宕的工作往來信件。對主管來說,如果你發現自己「只是不想理某個人」,請意識到:消極的不作為,在新法之下同樣可能構成霸凌態樣。

那麼,剩下的兩種態樣——孤立與侮辱——又是什麼樣子?為什麼法律還特別強調這五種態樣「只是例示」?認定時還要綜合考量哪些因素?遇到霸凌,勞工該怎麼蒐證申訴,主管又該如何全身而退?這些問題,我們下集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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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本文由廖啟彣律師撰寫,原刊載於方格子「廖啟彣律師的沙龍」(原文連結)。文章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個案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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