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你是豬」、踢出LINE群組、叫員工去海邊撿垃圾——這些都被法院認定是職場霸凌。但嚴格管理不等於霸凌,主張霸凌者更要自己舉證。本集整理法院認定過的霸凌態樣、與管理權的界線,以及勞工存證自保之道。
本文於 2026 年 7 月發佈,內容依撰寫當時法規;法規時有修正,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上集談到,法院認定職場霸凌看四個要件,且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但實務上最難的一關,往往是:主管的行為,到底是「管理」還是「霸凌」?
一、嚴格管理與霸凌的界線在哪裡?
主管基於業務需求所為的工作指派、績效考核、人事調整或合理要求,若未脫離職務內容且不具惡意,並不構成霸凌。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判決對此有精闢闡釋:
「職場霸凌行為有時不易與雇主或主管管理權限清楚區隔,雇主或主管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應綜合評估行為之樣態、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其動機、目的等,依社會通念,與工作是否具關連或合理性,而為認定。」
舉例來說,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判決中,保全人員主張被要求搬運機密文件是霸凌,法院卻認為依契約該工作屬「必須支援業主之行政工作」,是職務內容的一部分,不構成霸凌。反之,若行為「客觀上並非業務上所必要,或已逾適當程度」,就可能構成不法侵害。
二、哪些行為曾被法院認定是霸凌?
依本文所參考之判決資料,實務上曾被認定構成職場霸凌或職場暴力的行為包括:對下屬辱罵「你是豬啊」、「去死」等言語侮辱與威脅,以及拍桌、摔東西等肢體動作(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公開大聲斥責、將部屬孤立於LINE工作群組之外、由他人監控或轉達工作指示(112年度上字第147號、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發表「不要培養女性主管,她不會把工作擺第一位」等性別歧視言論、評論部屬身材衣著(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命員工去海邊撿垃圾等顯非職務範圍之事務、刁難請假、在辦公室加裝監視器監控特定員工(112年度上字第147號)。
三、想主張霸凌?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那麼,受害勞工只要向法院哭訴,就會被採信嗎?很遺憾,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受霸凌的一方須自負舉證責任,法院不會僅憑單方陳述就認定霸凌成立。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判決強調,仍需綜合判斷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權利與行為人動機目的,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容許的範疇。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判決中,原告因自承與被告「無任何業務上之接洽」又提不出證據,霸凌主張即遭駁回。
若霸凌成立,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課予雇主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雇主若未建立相關預防機制,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責任(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四、實務自保建議
如果你懷疑自己正遭受職場霸凌,最重要的是「存證」:詳實記錄每次事件的時間、地點、具體言行與在場證人,保存錄音、LINE或電子郵件紀錄,身心受影響時儘速就醫並留存診斷證明。同時也要冷靜區辨,並非所有不愉快的職場互動或嚴厲的工作指示,都會被法院評價為霸凌。是否構成霸凌、如何求償,涉及個案事證的綜合判斷,建議在採取申訴或訴訟行動前,先諮詢執業律師,評估證據強度與最有利的主張方式。
※ 備註:本文所整理者,均為民國115年7月1日職場霸凌相關新法施行「前」之法院判決見解。新法施行後之認定標準與救濟程序,請以新法規定為準,本文見解仍具參考價值,但個案適用請留意新舊法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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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一般法律問題進行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 法令時有更新,個案情形不同,建議於採取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